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實施後,中國的人民法院將對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根據規定,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對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審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規定適用的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消、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這一規定。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這一規定處理。
規定強調,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施監督,凡越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這一規定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現行的涉外民商事審判體制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這一規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又一項重要舉措,旨在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提升中國法治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爲“入世”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據不完全統計,自1979年至2001年10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233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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