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7年前頒佈實施的《勞動法》,卻在今年春節後成爲了社會各界和衆多媒體關注的熱點。這讓人覺得有些不可思議,也讓人不免有些淡淡的傷感。節假日加班按《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應該得到3倍工資,這是一個很“民生”的法條,而7年後那麼多的直接受益者卻纔在媒體上“脫盲”,纔想起來問問企業這樣做合法嗎?不給加薪怎麼辦?“三倍工資”熱點過後 留給我們的該是一個冷思考。
新聞鏈接
據媒體報道,按照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規定,春節的七天長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的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300%的工資;其餘四天(初四至初七)爲倒休工休日,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讓加班者倒休,則須支付200%的加班費,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而該媒體的記者春節後在採訪一些在春節期間加班的打工者和部分用人單位時卻發現:很多用人單位不打算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不少員工也因爲怕被解僱而表示不會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外地的情況是這樣,那麼北京在春節期間加班的職工都能拿到應得的薪金嗎?記者爲此進行了兩天的調查。
記者採訪/兩條熱線均接到讀者相關反映
新聞熱線歷來是反映社會問題的一隻晴雨表。2月21日,記者在總編室和法治週刊兩條新聞熱線的來電匯總中發現,在春節過後的幾天裏都分別接到了職工對春節加班加薪方面的諮詢或投訴電話。
總編室熱線值班人員介紹,這方面的電話,近幾天幾乎天天有。一位在某商場工作的丁先生來電話反映,春節7天假期裏他加了5天班,單位卻說不給加班工資,不知該怎麼辦?一位巴士司機來電話詢問,春節加班公司不按工資的3倍給加班工資,而是按一個整數,司機30元,售票員20元,在這個基數上翻三倍。這樣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嗎?相比起來,反映最強烈的還是出租車行業,一些司機提出質問:職工節假日、雙休日加班都可以拿雙薪或三薪,出租車公司卻一分份兒錢都不減,難道《勞動法》就不適用於我們嗎?本報《法治週刊》熱線值班人員也反映,初八早晨一上班便接到本市某企業一位職工的電話,反映他連續幾個年三十晚上都在單位值班,卻一分錢加班費也沒拿到,本來每月只有600多元的收入,春節值班還拿不到《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一些效益不好的國企還出現了這樣的情況,春節加班不說不給加班工資,而是說企業沒錢先欠着。
兩條熱線的值班人員都反映,打電話來的職工都在電話裏“聲明”,若進一步採訪或報道的話,一定不要透露他們的姓名,否則有可能爲了一點兒加班工資把飯碗給丟了,最好是媒體給呼籲一下,使問題能夠得到解決。
勞動監察部門
也有職工反映加班不加薪
2月21日下午,記者繼續就春節過後的“三倍工資”問題,電話採訪了本市8個城區的勞動監察部門。
海淀區勞動監察大隊的劉女士聽說記者詢問有沒有春節加薪的投訴,毫不遲疑地說有幾起。經其查閱投訴登記後告訴記者:打電話口頭諮詢或反映問題的有三至五人,但是正式立案的目前還沒有。從目前反映的情況看,正規的國有企業在嚴格執行《勞動法》方面做得還是比較好的,一些私企、股份制公司、合資公司反映出的問題則多一些。
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的熱線值班員告訴記者,春節後該大隊也接到了幾起這方面的投訴,僅21日當天就接到兩起,工作人員現正整理情況,經覈實查證後再作出處理。這位同志也提到,反映問題的職工也是顧慮重重,有的連自己的單位名稱都不肯說,因此給他們處理這類問題增加了難度。因爲如果沒有當事人作證,用人單位一般都不肯承認他們違反了《勞動法》,沒依法發放加班工資。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問題的主要依據是證據,而舉報職工大多數又怕遭受報復丟飯碗不敢公開說,這是落實《勞動法》過程中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春節加班工資還不算明顯,牽扯職工利益更大的簽訂勞動合同中反映出的此類問題更顯突出。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狀況非常突出,職工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老闆給不給籤勞動合同,發不發節假日加班費根本不敢問,由此也縱容了一些用人單位鑽《勞動法》的空子。
記者採訪春節加薪
用人單位各有說法
爲了覈實公交巴士某車隊一位職工反映的春節加班不按正常工資3倍給付加班工資,而是給個死數,再在這個數的基礎上翻三倍的情況,2月22日記者來到了北京市公交巴士股份總公司進行採訪。
接待記者的該公司勞動人事部門工作人員解釋說:公司目前下設5個分公司,分公司又下轄若干個車隊,職工總計有17000多人。在節日加班加薪方面,總公司要求各分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但春節加班工資的具體分配方式是由分公司自己定。反映問題的職工沒有留下屬於哪個分公司、哪條線路,所以不好說情況如何。
這位人士說,巴士公司職工的分配方式是基本工資加效益(超額票款)提成,與其他企業的分配方式有所不同。其基本工資不低於435元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超額完成票款的部分由司機和售票員按不同比例提成。所以如果按435元的最低工資標準除以每月的有效工作日20.92天,按每天20元或30元的基數翻兩倍或3倍作爲春節加班的職工工資。如果有職工反映按死數作爲加薪基數的問題,該職工所屬的分公司可能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如果是這種計算方法,以每天20元或30元作爲加薪基數應該說也合理。當然如果職工按照當月工資總數除以有效工作日計算出的加薪基數就會覺得自己沒有拿夠加班工資。
隨後記者又撥通了巴士總公司勞動人事部劉經理的手機,劉經理對此的解釋也是總公司再三強調的要按《勞動法》發給春節期間加班職工的工資。巴士公司下邊有5個分公司,情況不太一樣,過去個別車隊可能會有以435元或略高一點的最低工資線爲月工資基數,覈定出一個35元或25元的日工資數,然後在這個基數上乘3倍作爲節假日加班的加薪,但是今年春節加班的工資發放還沒到位,還不能準確地說哪個分公司或車隊是採用哪一種模式。
採訪完巴士公司的勞資負責人,記者又到西三環的一家超市瞭解情況。記者問一位超市賣水餃的售貨員:“春節期間你們放假了嗎?”回答:“沒有。超市要開門我們哪放得了假呀?”記者問:“那節日加班工資怎麼給呢?”該員工說:“我們是廠家的促銷員,我們那兒不給3倍工資,平時怎麼開還怎麼開。”隨後她又補充說:“我們倒是節後讓倒休。”
隨後記者就目前職工們存在疑惑的春節加班以一個死數爲基數加薪是否合法,用倒休的方式代替加薪對不對,年三十晚上值班該不該掙3倍工資,出租車司機遇節假日是否該降低車份兒,以及春節加薪的規定適用什麼人等問題,採訪了勞動監察部門的有關負責人。
-執法者釋疑節假日加薪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包括:春節初一到初三,元旦一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在這10天里加班的職工應該享受日工資+日工資??的節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資基數應爲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餐費、交通費、書報費等),除以20.92天的有效工作日計算出的錢數。如果按一個人的月薪是1000元計算,實際算出的日工資應爲47.8元??,這樣春節初一到初三加一天班的加班費應是143.4元,再加上一個47.8元就是該人應得的一天加班薪金。
有關人士還解釋說: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在執行上述規定的同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加班工資的基數,但最低不應低於每月435元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而且這個基數定得是否合理,應由工會組織和企業共同協商。
對於年三十晚上值班該不該拿3倍工資,宣武區勞動監察大隊一位王姓負責人解釋說:法定的節假日加班只指白天工作期間而不包括晚上值班。所以年三十夜裏值班不能拿3倍工資。至於能不能用節後倒休替代節假日掙3倍工資?這位負責人明確表示:按照《勞動法》企業不可以用節後倒休的方式代替職工節假日加班加薪。
對於出租車行業普遍反映強烈的節假日該不該減車份兒的問題,該負責人說:這是一個邊緣問題。市勞動局與市出租汽車公司單獨簽有用工合同,出租車公司與司機籤的也是專項勞動合同。因爲出租車行業屬於單車承包的性質,由司機獨立使用生產工具,所以在各方面與其他行業沒有什麼可比性。比如一個司機每月要掙夠435元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可能幹上20多天就夠了,不用春節加班,但是你要想多掙錢,可能每天就要大大超過8小時,而且春節不能休息。該行業的收入方式很靈活。市勞動保障部門的同志也強調,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節假日加班享受3倍工資的規定。
那麼哪些人節假日加班可享受《勞動法》規定的3倍加班工資的待遇呢?記者查閱的《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如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按此規定,包括在私企打工者和在各個勞動崗位上加班的外地民工都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節假日加薪待遇。
企業不給春節加班工資
職工能用哪種辦法維權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春節初一到初三加班拿不到3倍工資,初四到初七加班拿不到雙份工資的職工第一可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第二,可向各區縣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機構立案幫助職工維護合法權益。從記者採訪的情況看,多數拿不到節假日加班費或拿不足這類加班費的職工不是不想舉報而是不敢舉報,怕丟飯碗。那麼針對這種情況職工能不能以匿名舉報的方式,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問題呢?
海淀區勞動監察大隊相關人員說:這樣恐怕不行。因爲沒有原告方我們替誰去維護權益呢?這位女士說,其實政府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做的工作越來越細緻,各種約束企業行爲、保護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各方面的條條框框都有,只要職工敢於依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違法企業就沒什麼空子可鑽。
宣武區勞動監察大隊的王姓負責人也說:就業市場太嚴峻迫使一些職工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選擇忍氣吞聲以求保障來之不易的飯碗,這也助長了一些企業鑽空子。實際上從今年2月1日起實施的市政府91號令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以職工舉報不給籤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爲,而讓職工下崗。
幾位法律界和勞動監察部門的人士還給拿不到春節加班費的職工支招兒說:如果個別職工害怕舉報後遭報復,可採用職工集體投訴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監察部門接到這樣的舉報並覈查屬實後,會要求企業限期整改,補上應給職工的加班工資。
今年熱討“3倍工資”
反映職工維權意識在增強
在對春節加薪專題的整個採訪中,記者一直有一個不解的念頭:《勞動法》1995年實施時就明文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但前幾年春節過後卻基本沒有人關注這個話題,而今年投訴、諮詢春節加班加薪的熱點卻在國內不少省市同時出現,這是爲什麼?
宣武區勞動監察大隊的王先生認爲,這一方面說明職工的法律觀念、維權意識在日益增強;另一方面中國加入WTO後,要求政府的法規、政策公開、透明,更多的職工瞭解到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自己應該享有哪些權益和待遇。此外,這也與春節前媒體的宣傳和呼籲有關係。
有關人士還認爲,目前諮詢、投訴春節加班加薪的問題還是根據單位的口頭說法,或是找去年春節加班卻沒有拿夠“3倍工資”的舊賬,而到了3月初拿到工資條時,春節加班能不能拿到3倍工資,大多數人手裏就有了真憑實據。那時的投訴或反映可能會更多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