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判樸某賠償精神損失費,那豈不意味着無良老闆有錢就可隨意侵犯工人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日前,工人張文狀告韓國老闆一案在寶安區法院審結,由於索賠的精神損失費、醫療費、營養費和登報公開道歉的要求被駁回,原告張文表示不服,近日,張文向深圳中院遞交了上訴狀。
2001年8月3日,寶安區觀瀾區某廠的韓國老闆樸某到車間檢查時,用化妝盒朝工人張文頭部猛砸,致其頭部流血,在醫院縫了5針。事後,樸某支付了醫療費602元,並給張文“工傷補償費”2000元,表示“這件事就此了結”。
同年10月,張文向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樸某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支付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共4484.5元,並在《寶安日報》公開賠禮道歉。
寶安區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一審判決:被告樸某給付原告張文27天的誤工費556.20元,駁回其他要求。而張文認爲,僅是支付醫藥費遠遠不夠,打人的韓國老闆的故意侵權行爲損害了自己的人格尊嚴,卻至今未向受害者當面道歉。因此,張文在上訴狀中再次明確要求被上訴人樸某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據瞭解,張文爲了這樁官司失業半年多,而且花去數千元積蓄,但他表示“爲求尊嚴,一定要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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