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林業局動植物管理處斯副處長介紹,針對這種行爲,目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刑法》中還沒有針對動物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因此應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但嶽成律師事務所嶽成律師及國家林業局趙勝利先生認爲,這種行爲已觸犯《刑法》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嶽成律師說,根據《刑法》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他分析說,這名學生的行爲觸犯了《刑法》中“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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