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寧市環境保護局出納羊學士利用職務便利,在200個工作日內,平均一天貪污3筆公款,總計100多萬元。今天,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羊學士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據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0月至1999年6月,羊學士利用擔任海寧市環境保護局出納的職務便利,將海寧市環境保護局監理大隊收取的排污費、委託監測費、宣傳費、罰款等現金收入611筆計60餘萬元截留並佔爲己有。1999年2月至6月間,羊學士還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填開現金支票領取本單位在銀行帳戶上的錢款;或者將錢款轉至外單位帳戶然後提取現金佔爲已有等,合計侵吞公款近70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羊學士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又因被告人賭博、揮霍等原因導致大部分贓款未能追回,且事發後毀滅罪證攜款潛逃,屬情節特別嚴重。但鑑於羊學士潛逃過程中,接受公安民警盤問時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視爲自首。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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