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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個星期以來,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用硫酸傷害北京動物園黑熊的事件成了社會各界討論的熱門話題。其中,“劉海洋的行爲構成何種犯罪”的討論,越來越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
當事件剛剛發生時,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爲劉海洋的行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幾天過後,有人發現劉的行爲既不屬於獵捕,也不屬於殺害,客觀方面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於是就有人開始尋找其他的罪名來與劉海洋的行爲“掛鉤”。《法制日報》發表某學者的觀點認爲,對劉海洋的行爲應當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論處,《北京娛樂信報》2月28日則報道說,某法學副教授認爲可以將劉海洋按照“破壞生產經營罪”處理比較合適。 在衆多學者紛紛爲劉海洋的行爲尋找“犯罪”依據的同時,多數民衆也嚴厲譴責劉,並主張“從嚴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在絕大多數學者和民衆主張對劉海洋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有少數人表示了不同意見。著名刑法專家陳興良認爲,“刑法上的傷害、虐待都是針對人的,而非動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則,這裏確實存在法律空白。”而《江淮晨報》則發表國家林業局動植物管理處斯副處長的觀點,認爲《刑法》中還沒有針對動物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因此對劉的行爲應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相對於“人人喊打”之勢,少數認爲劉海洋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聲音顯得非常微弱。爲什麼會有如此強烈的對比,筆者認爲,這與我國多年以來的“有罪推定”思想不無關係。
不可否認,認爲劉的行爲構成犯罪的各種觀點,總有一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如果作爲學術界內部的爭論,本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各種不同職業的人士自覺或不自覺爲劉的“犯罪”尋找依據的“一邊倒”態勢,卻從某種程度上凸顯了中國人“有罪推定”的習慣思維。
所謂“有罪推定”,用通俗的話講,就是先將一個人的行爲認定是犯罪,然後圍繞“犯罪”的定論尋找法律和事實依據,即便法律上沒有直接的依據,也想通過類推的方式來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這種思想在司法活動中的體現就是:除非一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就是有罪。
與此觀念相對立的即爲“無罪推定”,它在刑法學上表現爲“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表述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
長期以來,受原有法律的影響,我國民衆形成了“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式,具體表現爲只要社會上發生了某一民憤極大或者影響惡劣的事件,人們就自覺不自覺地尋找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廣大民衆甚至學者紛紛爲劉海洋尋找犯罪依據的現象,生動地證明了這一點。
有趣的是,我國去年律師資格考試的一道題,也證明了上述現象。這道選擇題設定,一對男女在公共場所當衆發生性行爲,被憤怒的羣衆扭送到司法機關,問應對該男女做何處理。在3種牽強的罪名和無罪答案中,很多應考者紛紛選擇其中一種罪名。而正確的答案應該是無罪———因爲現行刑法沒有對他們的行爲作任何禁止性規定。“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觀念區別,決定了一個社會尊重人的基本權利狀況的不同。在有罪推定觀念盛行的社會裏,刑訊逼供現象往往氾濫;而真正貫徹“無罪推定”觀念的國家,司法機關在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時非常謹慎,民衆的合法權益能得到較好保障。可喜的是,隨着我國1996年和1997年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修改,類推原則在我國刑法中被廢除,“無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則得到確立。現在需要做的,是如何真正普及刑法的這一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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