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願意免費爲劉海洋做辯護律師。”昨天上午,有律師提出了他的願望。 該律師認爲,判定劉海洋的行爲是否是犯罪,觸及到了我國的一個法律空白。他說:“劉海洋目前已被刑事拘留。他的這一做法確實對社會造成了很嚴重的危害,從犯罪學角度來講,這的確應該算是一種犯罪行爲。但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條文,又無法判定其有罪。” 該律師介紹說,法理中有“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我國刑法第3條明確指出:“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他認爲,與能否判定劉海洋有罪相關的刑法條例有以下兩條: 一是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此條,該律師指出,“毀壞”這一用語只能用在無生命的物體上,而對於有生命的物體實施類似行爲,應稱之爲“傷害”,這在我們漢語用法中是顯而易見的。還有,就是關於“數額”一詞,“黑熊是我國國寶,我們無法簡單地用數額甚至錢額來對其加以評定。”還有一條是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確,劉海洋的行爲令人憤怒,但他確實沒有“非法獵捕、殺害”,動物園裏的熊也並不是“野生狀態”。而且,我國《刑法》上關於傷害、虐待的規定都是針對人的。國外倒是有“虐畜罪”等。該律師強調說,雖然人和動物都有生命,但現今法律上是不能用這種比較來進行類推的(“類推”,指對於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又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參照適用《刑法》中最相似的條款定罪———筆者注)。1997年,我國修改《刑法》,類推制度被取消。 該律師還指出,如果不用刑法來對其進行處罰,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找不到可以適用此事件的。 鑑於以上分析,該律師指出,國內的法律還不夠健全。我國立法太粗糙、太原則、太抽象,不夠細緻。“法律應努力把各種事物分門別類規定好,而不是都放在一起,不能只寫在一個條文裏。”“許多老百姓們的生活層面,我國的立法還不能很好地涉及到。到真正用時,麻煩的是法院,倒黴的是老百姓。” 他希望通過自己爲劉海洋提供免費辯護,能引起社會上對於國家立法中仍然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的重視。 該律師還說,自己之所以提出爲劉海洋免費辯護,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他是一個在校學生,沒有什麼經濟來源,家庭條件也不是很好。另外,一個能考上清華大學的學生,學習成績又很好,也是很不容易的,“我們不能光考慮懲罰,而不考慮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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