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省離石市一輛失盜的私家卡車,竟被市交警大隊喬裝打扮成了公安車,改掛牌號,當作交警清障車使用;三年後此車被失主發現,引發了一場侵權賠償糾紛訴訟;該案正在省高院二審審理。
1994年6月18日,臨縣雙坪村青年農民高海平買回一輛解放大貨車,掛靠呂梁紅棗開發中心,在呂梁行署公安處車管所上戶。1997年11月20日該車連同車內一切營運手續一併被盜。高海平立即向離石市公安局報案,一直未能偵破。去年1月6日,他在離石市交警大隊門口,發現一輛車牌號爲晉J—99999、上白下蘭、噴有“公安”字樣的卡車,該車馬槽上的焊接口,跟他三年前被盜車一樣。經查,該車發動機號和車架號同他被盜卡車一模一樣。高海平找到交警大隊領導詢問,其領導竟以此車是他們在公路上發現的無主車輛爲由要他放下15000元修車費後,把車開走。高海平爲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於去年2月27日,將離石市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認定被告離石交警大隊作爲法定車管部門,在拖回車後並未主動尋找車輛失主,進一步控制掌握,應視爲侵權行爲,繼而以惡意佔有爲目的,將此車重新改色(公安色)掛牌,當作清障車運營,自行處分原告合法財產所有權利,是一種故意侵佔他人財產所有權的違法行爲;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正常營運收入225844元。據悉,判決後,原被告都不服,均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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