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上午,本市河西法院在天津市監獄開庭,審理了一起服刑人員狀告律師的民事案件。經過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協議。
這起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叫劉永連,是正在本市監獄服刑的人員。入獄後,劉想聘請律師爲自己代理申訴,1999年9月16日,他與本市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協議書,該律師事務所指派趙律師爲劉永連的代理律師。趙律師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和相關材料後,法院於2000年4月29日,以“申訴不符合再審條件”爲由,發出了駁回申訴通知書。劉永連在當年6月通知了趙律師,並要求再行申訴,而代理人沒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檢察機關提起申訴,也沒有作出答覆。劉永連在監獄中寫了起訴書,狀告自己的代理律師,要求被告退還代理費和車費2500元,以及造成的經濟損失2000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去年11月,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昨天的庭審中,經過法院調解,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補償原告經濟損失9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再堅持。【通訊員任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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