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師傅”冰紅茶裏竟有蒼蠅!?昨日下午,消費者彭林狀告“康師傅”牌冰紅茶一案在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狀告冰紅茶生產廠商的產品責任糾紛案在廣東省尚屬首例。
冰紅茶內驚現“死蒼蠅”
去年12月5日,在深圳務工的湖北監利人彭林,到東莞市常平鎮橋河工業區找老鄉玩。當日下午2時許,彭在一間士多店內買了一瓶“康師傅”牌冰紅茶飲料(標籤及瓶身標明:該飲料爲檸檬口味,生產廠商爲廣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出廠日期爲2001年9月19日)。彭習慣性把飲料拿到亮處看了一遍,突然發現瓶內存有大量異物,十分混濁,其中部分異物疑爲昆蟲(彭林稱昆蟲是蒼蠅)屍體。
彭林說,他以前經常飲用該品牌的冰紅茶,見此情景,頓時覺得極其噁心並欲嘔吐。隨後,彭通過雜貨店老闆,找到“康師傅”牌冰紅茶的上級批發商反映此事,但一直未有滿意答覆。據彭林稱:後來他又與雜貨店老闆一道,撥打飲料標籤上的“消費者服務熱線”電話,電話雖有人接聽,但之後也不了了之。
直到彭林通過律師進行交涉,廣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纔派員調查此事。然而,公司調查人員對彭林所購“康師傅”牌冰紅茶的真假情況不置可否,對有關賠償事宜也無具體意見。
消費者怒向廠家索賠1元
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彭林於今年1月10日將廣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彭林向法院提出了四方面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二、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購物款7元;三、判令被告在媒體上向廣大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認爲原告無法律依據
針對原告的四項訴訟請求,被告認爲,彭林沒有購物發票,不能認定其是該公司產品的消費者;此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對原告予以兩倍賠償,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一比一賠償;由於原告索賠金額過少,因此沒法律依據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及在媒體上登報致歉。
而原告代理人認爲,原告已明確地敘述了自己購買冰紅茶的小店地點、店主的姓名及當時的其它情況,對方當庭並未提出異議,法院已予以認可。另外,小店是定額納稅的,是沒有發票可開的,因此,彭林作爲消費者的身份是肯定的。同時,對方也未提出彭林不是消費者的理由與事實依據。
由於法院未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追蹤報道此案。
原告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就此案的法律問題,海南新東方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吳濤律師認爲,《高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彭林可以請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及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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