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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共對13宗國家賠償案作出賠償,賠償金額總計50餘萬元,獲國家賠償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2001年賠償9宗,賠償金額達41.8萬多元,賠償案件數量最多、數額最大。實施國家賠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一大進步。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所屬的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組織和人員違反行使國家權力、執行職務的行爲所造成的損害,依法進行的賠償。就是說,無論是國家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不管是誰,只要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必須依法承擔賠償的義務。
自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正式施行以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共受理賠償案件31宗,審結28宗,決定賠償的有13宗,駁回申請的有10宗,其他處理的5宗。13宗國家賠償案中,人民法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有1宗,人民檢察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有10宗,另有兩宗是公安機關成爲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金額最高的案件
賠償金額最高的獲賠69993.75元。1993年,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根據羣衆舉報,以涉嫌強姦罪逮捕四川籍外來工艾樹奇。但是,最後查明是他人將兩被害女青年誘騙至同鄉艾樹奇的宿舍實施的搶劫、強姦等犯罪活動,艾樹奇是冤枉的。艾樹奇被釋放後,要求檢察機關給予賠償。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爲,在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對艾樹奇批准逮捕並予執行,侵犯了賠償請求人的人身自由,屬於《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情形,依法應對艾樹奇被羈押期間的損失予以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對艾樹奇被羈押期間,按照國家職工平均工資予以賠償。賠償請求人關於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的請求,因沒有證據證明,依法予以駁回,決定由有關機關賠償艾樹奇被錯誤羈押的賠償金人民幣69993.75元。
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賠償請求人趙丕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精神傷害費20萬元、被錯誤羈押期間的誤工費67116.55元等。但是由於國家賠償沒有精神損失的相關規定,趙丕建精神損失賠償要求被駁回。
1992年11月2日下午,重慶市外來工趙丕建等4人在乘中巴的途中,因其餘3人身上帶有電棍、匕首、水果刀等物品,被深圳市某公安分局下屬某派出所帶回羈押審查,在派出所的問話筆錄中,趙丕建有對自己殺人、搶劫等罪行的供述。同年12月,深圳市某公安分局對趙丕建作出收容審查的決定。在預審階段,趙丕建開始翻供。
1999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對趙丕建等4人作出無罪判決。1999年1月28日,趙丕建被無罪釋放。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爲,趙丕建在派出所羈押期間雖然作了有罪供述,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作有罪供述是故意的,而且趙丕建在公安機關預審期間就開始翻供,在被逮捕、提起公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宣告無罪,從而可以確認檢察機關對其實施逮捕是錯誤的。有關檢察機關在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證明趙丕建犯罪的情況下,對趙批准執行逮捕,並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中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免責的情形,不能免除有關賠償責任。趙丕建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決定由有關機關賠償趙丕建67251.36元。
賠償金額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2000年《關於轉發國家統計局覆函的通知》中1999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8346元。
對於趙丕建精神損失、交通費等賠償,由於沒有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賠償規定需要更加細緻
對國家賠償標準和數額上,賠償請求人與賠償機關之間存在爭議,賠償請求人認爲賠償標準偏低,對國家賠償中不作精神賠償表示不理解。
深圳惠州大廈豪門歌舞廳周勇林等4保安因該歌舞廳一宗血案,於1997年8月被深圳某區檢察院批捕。2000年4月,因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2001年8月15日,某區檢察院對周勇林等4人作出了每人賠償36060.78元的刑事賠償決定。
4名保安不服這一賠償決定,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議。他們認爲被羈押時的工作地點在深圳,按“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應以深圳市標準計算,而不應以全國標準計算。誤工費、委託律師費、親人探望費三項也都是由於錯誤羈押而給他們造成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應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他們要求對每人的賠償應該爲:誤工費68066.62元,精神賠償費6萬元,委託律師費1萬元,親人探望費3033.92元等。這4名保安還說,他們被錯誤羈押後重新找工作,很多單位因爲他們的“前科”而將他們拒之門外,所以要求不但要依法給予他們賠償,而且還要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爲他們消除影響、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國家賠償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全新的工作,目前國家賠償案件審理難度很大,主要原因是法律上對確認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致使當事人因確認不明確而無法進入賠償程序。
要解決確認程序的暢通,需要國家賠償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從法律上、制度上予以保障,同時國家執法機關都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的確認申請認真地進行審查,做出行爲違法或不違法的確認,而不應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爲藉口推諉、躲避,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之門外。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會議透露,國家賠償案件將逐漸按照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還將嘗試對國家賠償案件公開舉行聽證會,以增加此類案件審理的透明度。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深圳正在加大國家賠償案審理改革的力度,要從原來的不公開審理,逐漸轉向公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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