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立法會昨天先後通過了《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和《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
《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分爲17部,連同9個附表在內共有643條條文,篇幅長達1100多頁。自2000年11月提交立法會以來,法案委員會共舉行過55次會議,審閱文件超過300份。
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局局長葉澍堃在立法會表示,制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制定一個精簡有效的規管架構,建立公平、有秩序和具透明度的市場,增強各界對市場的信心、確保投資者獲得適當的保障、減少市場失當行爲,以及促進創新和競爭。
葉澍堃在談到關於《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時指出,爲配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的修正,需要對《銀行業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使規管從事證券業務認可機構的制度與證監會的制度看齊。他表示相信,經修正後的條例可以爲監管註冊機構的證券業務提供一個有效和公平的制度,加強對投資者和公衆人士的保障。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致辭時說,香港的危險品法例,主要是通過訂立一個牌照制度,施加各項特定的發牌條件,以管制各類危險品,並因應不同的情況提供適當的豁免。我們提出一系列的法例修訂建議,旨在改善對危險品所訂的管制,使香港的管制制度和國際標準看齊,並且更能切合香港現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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