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達音像發行中心訴三方被告非法出版、委託生產複製、發行銷售騰格爾同名專輯《騰格爾》CD一案,幾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昨天下午終於有了一審結果。法院判決:仨被告侵權行爲成立,共賠付原告30萬元經濟損失。
2001年7月,原告發現,由第三被告武漢音像出版社出資錄製、第一被告河北紀元光電有限公司生產製造、第二被告塘沽區東方音像店銷售的騰格爾專輯CD中,未經原告許可、盜用原告花費10個月包裝製作的《騰格爾》專輯中的錄音製品及照片和圖片,並以低價銷售方式衝擊市場,使原告的正版產品嚴重滯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由此,打起了一場侵權索賠官司。
法院經審理認爲,仨被告的行爲均對原告的著作權構成了侵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開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仨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製作錄音製品所享有合法權益的侵害;第一、第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9.5萬元,第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在一月之內,仨被告在指定報紙登報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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