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遼寧省朝陽市第二高級中學教師體罰學生崔某致崔某精神病一案在經過三年多的訴訟後,於日前終於有了結果,對學生實施體罰的老師和校方賠償該學生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共31萬元。據悉,這是目前國內體罰學生事件引發的最大的一筆賠償。
對於朝陽市第二中學高二·八班的男生崔某來說,1998年9月4日是一個災難的日子,當天晚6時許,朝陽市第二高中教學樓內,恰逢下課的時候,學生多聚集在樓內走廊,外面正下着大雨,秩序非常混亂,崔某在走廊內鼓掌喧鬧,被時任副校長的易淑榮撞見。易淑榮拍打崔某後背幾下,說:“你起鬨幹什麼,幸災樂禍呀!”易淑榮拽住崔某,問是哪個班的,崔某說是八班的,易淑榮又拽住崔某的衣服去八班,崔某邊走邊嚷:“你校長憑什麼打人……”高二·八班班主任許曉晨在八班教室門口見崔某與易校長拉扯着,吵吵着過來,遂上前打了崔某左面部兩耳光。當時崔某感覺聽力下降、耳鳴。事隔一天後,崔某到朝陽市第二醫院檢查,診斷爲左耳外鼓膜穿孔,後經朝陽市公安局雙塔區公安分局法醫鑑定,崔某左耳被暴力打擊造成外傷性鼓膜穿孔,其傷情構成輕傷。
不久,崔某向朝陽市雙塔區法院狀告許曉晨故意傷害,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並追究許曉晨的刑事責任及校方管理不善造成此惡果的連帶責任。法院認爲被告人許曉晨身爲人民教師,在學校管理教育學生時,本應耐心細緻,不應採取簡單粗暴的方法,致使學生崔某輕傷,其行爲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自訴人崔某追加易淑榮在本案中的領導責任,同時要求被告許曉晨給予精神賠償和今後繼續治療的請求不予支持。1999年5月10日,雙塔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曉晨犯故意傷害罪名成立,但因情節輕微且認罪態度較好而免於刑事處罰,一次性賠償自訴人崔某醫療費、鑑定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1020.80元。
崔某被打成這樣,只賠了一千多元錢,崔某不服,以原判認定被告人許曉晨供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上訴到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並要求許曉晨承擔崔某原判後的治療費。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判依法定罪準確,民事賠償合理,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但崔某一家人對這個判決實在是難以接受。此後,崔家人發現崔某行爲有些異常,又申訴至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做精神病鑑定。1999年底,遼寧省精神衛生中心得出對崔某的司法鑑定結果:“崔某患有心因性精神障礙(延遲性心因反應),其發病繫心理創傷所致,與1998年9月4日被打後精神刺激有直接關係。”這個鑑定結論把崔的父母扔下了深淵,好好的孩子被打成了精神病,父母的心碎了。
1999年12月15日,事情有了轉機,朝陽市中級法院據此鑑定認爲原判事實出現了新的情況,撤銷了以前的幾次判決,指令雙塔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審理期間,被告朝陽市第二高中提出重新鑑定,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委託北京醫科大學精神衛生所對崔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爲“崔某患神經官能症,人格偏離;被打後所反映出來的神經性症狀與被打事件及個性特點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據此,2000年12月26日,雙塔區法院判令,“許曉晨付崔某經濟賠償4萬元,朝陽市第二高中負連帶給付責任。”對於這一判決,學生、老師、學校當事三方都不滿意,先後上訴至中院。
2001年5月,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撤銷雙塔區法院的判決,認爲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將本案發回重審。2001年11月,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檢察院向雙塔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爲雙塔區人民法院到北京醫科大學對被害人崔某的精神疾病情況進行重複鑑定,違反了有關規定,建議在審理本案時不應採信北京醫科大學精神衛生所的鑑定結論。
案子第二次被髮回雙塔區法院審理,此時距事發已有三年的時間。雙塔區法院組成了合議庭,並追加易淑榮爲被告。今年1月12日,原被告雙方同意在雙塔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對本案進行調解,被告人許曉晨願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朝陽市第二高級中學也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崔某自願放棄對被告人許曉晨、易淑榮的犯罪指控,被告人許曉晨、朝陽市第二高中賠償崔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1萬元。當天,雙方在調解書上籤了字,校方也於當日支付了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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