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第一部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法規頒佈實施,規定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接受檢測
從今天起,凡是室內環境不達標的民用建築,一律不得備案使用,違反管理規定的相關單位,還將受到處罰。
記者昨天從建設部獲悉,國家第一部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頒佈實施,此外,與之相配套,以規範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階段的管理的《關於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也同時出臺。
近幾年,因裝修引起的室內污染問題越來越爲人們關注。北京市新建住宅取消了毛坯房後,裝修從過去的業主自己監督,轉爲開發商委託建設單位負責。這樣,室內裝修的標準及管理,就顯得尤爲重要。
據瞭解,凡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都被納入了《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範圍。該規範對建築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標作了規定。
管理意見中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勘察和室內通風、裝飾裝修設計中,要充分考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凡無出廠環境指標檢驗報告或者放射性指標、有害物質含量指標超標的產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竣工時,要委託經考覈認可的檢測機構對建築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標進行檢測。
建築工程室內有害物質含量指標不符合《規範》規定的,不得投入使用。從事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機構要經過有關部門認證後,方可從事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室內環境質量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的重要內容。室內環境質量不符合規範規定的,不予備案。
對於施工單位不按照設計圖紙和強制性標準施工,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的;使用沒有出廠檢驗報告的建築材料,沒有對有關建築材料進行有害物質含量指標複驗的;竣工驗收時不對室內有害物質含量進行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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