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石兆彬在擔任中共廈門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利,於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間,非法收受原廈門市石油公司總經理陳燕新等4人送給的款物摺合人民幣599897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據此,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受賄贓物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