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留學人員是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組織、有計劃地吸引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爲津服務,對加強我市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建設一支富有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爲鼓勵和吸引海外留學人員特別是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津工作或爲律服務,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聚集人才、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國家人事部《關於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和國家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關於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爲國服務的若干意見》,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公派、自費出國留學在國外正規大學獲得學土以上(含學土)學位人員;在國內已獲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並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國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留學學成在國外工作並已加入外國國籍或已獲得長期(永久)居留權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第二條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單位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可以長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來去自由。
第三條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在海外爲律服務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到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到天津駐海外的企業、機構工作或兼職。
(二)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開放)實驗室、科學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受聘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到本市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後。
(三)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單位進行合作研究;與本市企事業單位合作,在國內或國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四)接受本市委託的科研項目,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將國外科研項目委託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究開發。
(五)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津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以專有知識、技能、信息等開辦專業性諮詢公司;以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在津投資;承包租賃經濟實體、研究開發機構。
(六)依託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等條件,與本市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託、幫助本市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七)在本市註冊中介機構,爲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繫外國專家來津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建立與國外學術技術團體的聯繫,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國外從事爲本市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
等中介服務。
(八)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接收單位,或與天津市留學服務中心聯繫,委託其代爲推薦接收單位。
第五條 來天津工作的留學人員,需辦理人事關係和常住戶口的,應填報《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登記表》,並提供護照及以下材料:
在國外取得學位人員須提供國外學歷證明、學位證書、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須提供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出國前在國內獲得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證書;具有國外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須提供有關部門的認定材料。
上述人員在出國前已註銷戶口的,辦理落戶手續時須提供原戶口註銷證明。
第六條 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來津工作的留學人員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憑市人事局開具的介紹信,由市公安局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在津落戶的留學人員,其配偶及18歲以下(含18歲)子女可以隨遷;身邊無子女的,亦可隨遷一名成年子女;屬於本市急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隨遷一戶成年子女。暫時不能隨遷的今後可以隨時遷入。其配偶和子女在國內是農業人口的,可辦理“農轉非”;是工人或幹部的,由接收單位分別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辦理調動手續。
第七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來津工作,可申辦一年多次入境簽證或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申請在津定居的,可發給永久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符合人事部關於回國(來華)定居專家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短期來天津工作不能按時離境的,憑相關證明可申請簽證延期。如確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第八條 來津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回國時攜帶的研究資料、書籍文獻等物品,憑市人事局出具的有關證明,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已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或已加入外國國籍,來津工作三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其攜帶的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入境,可享受與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同等待遇。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需從國(境)外進口少量試劑、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單位向天津海關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徵、免稅驗放手續。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和商業單據,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到指定銀行兌換。
第九條 來津定居的留學人員,出國前已辦理了離職、辭職手續或與原單位中止工作關係的,來津後可由用人單位到市人事局辦理接轉手續。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攻讀學位的年限及學成後在國外工作的年限與出國前的
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工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在國外工作的時間與出國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工齡。留學人員配偶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後,因陪讀等原因出國被原單位除名的,其國內繳費年限與來津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原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仍有效。上述人員需要補繳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有關規定補繳。
第十條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爲律服務,用人單位可以多種方式支付報酬,可按現行規定辦理,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留學人員協商確定。留學人員到本市國家機關工作的,按照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留學人員在國外或來津工作期間,在專有知識、技術專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託研究開發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依法享有知識權益。留學人員以技術、管理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所佔份額由雙方商定,其中屬於專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專利使用費。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非專利技術的,可以在3年內按其年產生經濟效益稅後利潤的30%獎勵本人。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股權、期權的方式支付留學人員報酬。以技術要素參股創辦企業的,按照其所佔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對合法提供的國外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科研成果被採納投產,由使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連續3年按其年產生經濟效益的稅後利潤5%獎勵本人。從事中介活動的,可收取中介費或佣金。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爲津服務,所得稅後收入可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留學人員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享受出國探親假,往返直達旅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後需要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不受原有專業技術職稱和任職年限的限制,根據其在國外的工作經歷和學識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稱。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和與我國互認的職業資格,原則上給予承認。
第十二條 各用人單位應爲留學人員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條件,在實驗設備、科研啓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在某些學科和專業處於世界領先水平,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可按國家和我市現行規定渠道獲得經費支持。留學人員來津後暫時沒有住房的,可向市人事局租用留學生週轉房。
第十三條 來津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子女入托、入學、轉學,由其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教學質量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已在國外高校就讀的子女,可申請在天津市屬高校插班學習。子女就業可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來津以外匯投資創辦企業,可憑護照和《留學回國人員證書》註冊登記,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天津市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的支持。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在企業註冊、土地使用、稅務、商檢等方面,簡化手續,減少環節,天津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爲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條龍”服務。
留學人員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留學生創業園創辦企業,在稅收、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享受所在區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建立留學人員信息庫,爲用人單位和留學人員提供信息服務,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與海外留學人員的聯繫渠道。通過天津留學人才網,爲留學人員提供相關的政策諮詢。
第十六條 建立優秀留學人員表彰獎勵制度。留學人員爲天津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才引進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獲得天津市政府表彰及重獎。留學人員爲天津開發或在天津轉化的科研成果,可參加本市科技獎勵評選。
第十七條 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津工作或爲律服務。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後在國外金融機構、跨國公司、國際組織、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從事金融、工程技術、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併爲本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擁有具有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才,以及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
第十八條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進選,可根據崗位急需,通過公平競爭,擇優聘用;也可通過其他形式,經適當渠道考察確定。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人選條件,按幹部管理權限,可聘任、委任其擔任業務、技術領導職務或高級行政管理職務,放棄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還可以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對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的住房,採取用人單位發放一定住房補貼的辦法,由其租住或購買。來津定居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爲國家重點實驗室負責人、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和我市高新技術領域急需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由用人單位向每人提供建築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4萬元安家費,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50%,其中購置住房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5萬元。
第二十條 對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應與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對我市的貢獻和所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掛鉤,並建立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其職務(崗位)變化和貢獻大小進行調整。
企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了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專業水平,自定工資和津貼標準並列入成本。在國有大型企業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單位根據其所任職務和能力,參照在津外資企業同類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業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標準高定2-3個職務工資檔次。以後晉升工資,同其他人員一樣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執行現行國家統一工資標準的每月可另給相當其工資5倍的職務(崗位)津貼,對有突出貢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工資10倍的職務(崗位)津貼。銀行、保險、證券業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津貼標準由用人單位確定。
對符合律地稅辦[2001]8號文件規定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支持我市電子信息、生物技術與現代醫藥、新能源、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以及環保產業等高新技術領域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可由所在單位比照其在國外的收入標準協商確定。對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的,可向市科委申請項目啓動費支持或向市人才發展基金委託的金融機構申請無息貸款。
第二十二條 鼓勵銀行、保險、證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不受編制、工資總額、職稱崗位職數的限制。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其第一年的工資和租房補貼,可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給予資助,所需科研啓動經費可向市人才發展基金委託的金融機構申請無息貸款。
第二十三條 鼓勵海外優秀留學博士來津開展博士後研究。對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進入天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開展博士後研究的,可先進站,後追加計劃。對在國內外博士後科研機構完成研究課題期滿出站的博士後,來津或留津工作的,一次性給予安家費和租房補貼5萬元。其中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2萬元。
第二十四條 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津,其隨歸子女,在國外學習5年以上,回國後在3年內參加中考或市屬大專院校招生考試,可參照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照顧條件給予加分。
第二十五條 對在津任職的留學歸來人員中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提供人出境便利。根據需要,按規定可發給最長5年期的多次入境簽證。對需常住的可發給最長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對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時發給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簽證。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在實施上述政策時,要處理好與本單位已經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國內有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的關係,結合實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通過改革獎勵、津貼辦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國和國內成長的高層次人才的待遇,對於其中確有顯著貢獻的可以同樣享有相關優惠政策,以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第二十七條 天津市人事局是留學人員來津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下設天津市留學服務中心,具體承擔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的諮詢、創業指導等服務工作。留學人員來天津工作,經市人事局資格認定,頒發《留學回國人員證書》,並享受
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勞動、工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執行本規定,並加強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做好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和爲律服務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此前發佈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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