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了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支持和鼓勵國內外高級人才來開發區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開發區註冊並在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研究開發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工作並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高級人才。開發區人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對入區高級人才的認定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涉及的稅收優惠,均由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於該項優惠額度開發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對既適用於國家和天津市的優惠政策,又適用於本規定的上述高級人才,一律先執行國家和天津市的優惠政策,執行後與本規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補充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被認定爲開發區高級人才: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獲得"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二) 獨立完成或作爲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三)符合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的國內外學術、技術領域的帶頭人;
(四)在國內外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五)擁有發明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科技成果並在開發區實現產業化,在科研機構或企業中佔有不低於5%(含5%)的股權比例。
上述高級人才的專業背景應和在開發區所從事的工作相一致。
第五條 開發區每年從"泰達科技發展金"中安排10%作爲專項資金,用於引進高級人才。
第六條 開發區有關部門爲入區工作的高級人才(含按規定隨遷的配偶、子女)優先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調動手續,優先安排子女入托(託兒所)、入園(幼兒園)或入學(中、小學)事宜並免收贊助費、助教費等費用,協助推薦其配偶就業。
海外歸國創業的高級人才,其子女就讀開發區國際學校國際部或者天津市內的同類學校的,開發區一次性資助學費3萬元。
第七條 開發區建立社會化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戶口、人事行政關係和人事檔案不在天津市的高級人才,在開發區工作滿一年,即可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不受工作時間、出國前職稱和任職時間的限制;正式調入開發區的高級人才,取得突出業績的,可破格申報高一級的專業技術職稱,不受學歷、資歷、任職時間等條件的限制。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優惠房租爲急需住房的高級人才提供限期爲兩年的高級人才公寓,其中,對擁有發明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科技成果並在開發區實現產業化,在開發區科研機構或企業中所佔股權比例不低於5%(含5%)的高級人才,經開發區人事主管部門確認,可免收兩年房租。
第九條 與經開發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簽定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的高級人才,並在開發區購房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兩萬元。
第十條 開發區鼓勵設立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於進站工作的博士,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每人每年給予補助經費五萬元,由其個人自行支配使用;對於出站並與開發區企業簽定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的博士,並在開發區購房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五萬元。
第十一條 開發區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海外留學歸國人員來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獎勵高等院校的優秀學生。
第十二條 開發區爲應邀來開發區進行投資考察的海外留學歸國人員提供往返國際機票費用。
海外留學歸國的高級人才在開發區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可優先享受《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中相應條款的優惠。
第十三條 對於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高級人才,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優先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授予相應稱號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四條 對以高新技術成果或人力資源作爲股權投資的,對其股權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開發區留成部分,"泰達科技發展金"五年內給予100%的財政扶持。
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高級人才所獲得的獎勵,對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開發區留成部分,"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100%的財政扶持。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高級人才入區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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