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發展金管理暫行辦法》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八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充分發揮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發展金(以下簡稱泰達科技發展金)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達科技發展金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用於支持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研製與開發、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和實現產業化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是 《規定》中各項優惠政策的主要資金來源。
第三條 泰達科技發展金主要用於:對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稅賦的鼓勵性補償及貸款貼息;對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和高級人才的政策性補貼及獎勵;對發展高新技術必需的基礎設施及裝備的投入;對高新技術研發中心的資助。
第四條 泰達科技發展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結餘可以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五條 泰達科技發展金適用於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在開發區內註冊並經營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在開發區內實現產業化的高新技術項目以及按《規定》可以享受有關政策的個人。
第六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指委)負責泰達科技發展金使用的審批。高指委辦公室設在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並初審泰達科技發展金使用申請。通過初審的申請,提交高指委審批。
第七條 申請使用泰達科技發展金的企業或項目,必須通過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認定。
(一) 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申請,並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由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高指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報高指委審批並由開發區管委會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高新技術項目證書》。經天津市或其他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也應報開發區高指委審批。
(二) 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開展認定工作。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章程;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的審計報告;高新技術產品的科技成果、產品或技術鑑定證書、產品專利證書;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以高新技術應用爲主的投資型企業,還應提供對有關企業或項目進行投資或提供擔保的證明材料。
(三) 申請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產品或技術符合開發區《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目錄》;達到當前同類產品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技術成熟,投產後可形成規模生產,並可在三年內實現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新建項目要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設施。
(四) 申請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章程;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成果完成證明(科技成果鑑定證書、專利授權書、科技成果轉讓合同、用戶意見等);樣品或樣機的測試報告、質量檢驗報告、實際應用情況說明(凡屬醫藥項目,需備有新藥證書或臨牀試驗報告);獲獎證書、列入國家和省(市)級技術與產品開發計劃的證明;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和項目的審計報告。
(五) 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進行考覈。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或項目,停止享受《規定》中的優惠政策。
(六) 享受《規定》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讓或遷移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商、稅收管理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之後,須經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重新認定,否則停止享受《規定》中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享受《規定》中第七、八、九、十五條優惠政策的企業,憑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認定證書及納稅單據到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辦理申領科技發展金扶持的手續。
第九條 享受《規定》中第十條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技術合同,須報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企業憑合同登記證明和納稅單據到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辦理申領科技發展扶持金的手續。
返回頂部
第十條 對進駐泰達國際創業中心及其所屬的各園區(以下簡稱泰達創業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其用房面積由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覈准,並向“三園一中心”的管理部門出具應得房租補貼證明。財政部門據此證明用科技發展金專款撥付補貼。
第十一條 進駐泰達創業中心的企業,憑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到管委會指定的電信部門辦理實際發生的公用互聯網使用費優惠手續。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對電信部門給予企業的優惠進行覈實後,由財政部門撥付科技發展金專款。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聘請上市諮詢中介機構,如需申請泰達科技發展金資助,須向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相應的委託諮詢協議及泰達科技發展金使用申請。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程序審覈、報批。
第十三條 泰達科技發展金資助的國家級或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開發區註冊,在開發區經營,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研究開發的技術與產品屬於電子及光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生物技術與現代醫藥、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新能源及環保等領域。
(二) 在相應的科學或技術領域有雄厚的科技實力,其研發能力在國內同行中處於領先地位,擁有較好的產、學、研基礎。
(三) 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的高素質的科技隊伍。
(四) 具備開展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所必須的儀器和設備,能夠爲研發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後勤保障。
(五) 能夠匹配自有資金,其中國家級研發中心不少於500萬元;省級研發中心不少於300萬元。
(六) 有良好的組織結構和高效的運行機制,對優秀的科技人員有較強的吸引力。
第十四條 企業或個人應及時將專利受理證明和(或)專利實施證明報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規定》核發專利申請費和(或)專利維護費。
第十五條 對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的科技人員,開發區管委會授予“泰達科技貢獻獎”。泰達科技貢獻獎評選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參加泰達科技貢獻獎評選:主持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並實現產業化;對引進的國內外高新技術成果進行二次開發,並實現產業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星火獎、發明獎,並實現產業化。實現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應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
第十七條 泰達科技貢獻獎共設四等。一等獎:創造經濟效益3000-6000萬元(指應納稅額/年下同),獎金額爲150-300萬元。二等獎:創造經濟效益1000-3000萬元,獎金額爲50-150萬元。三等獎:創造經濟效益200-1000萬元,獎金額爲10-50萬元。四等獎:創造經濟效益100-200萬元,獎金額爲5-10萬元。
第十八條 參評人員應以所在單位的名義向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成果鑑定證書、獲獎證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等文件。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報高指委審批。
第十九條 爲落實《規定》中的人才政策,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高級人才入區的規定》及其相關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爲泰達科技發展金的使用單位或個人設立《政策落實情況跟蹤卡》,監督、協調有關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