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暫行管理辦法》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八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產、學、研結合,培養和吸引適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經濟發展需要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爲生產力,經國家人事部批准,建立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開發區工作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高級人才入區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企業博士後設站單位和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二章 開發區工作站的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開發區工作站設立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天津市人事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天津開發區勞動人事局負責,天津泰達國際創業中心協助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工作站職責是:
(一)審覈、報批擬開展博士後工作的企業分站資格,指導企業分站工作,制定每年招收、培養博士後的計劃;
(二)與流動站單位和企業分站協商確定招收博士後人選,並簽訂《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議書》,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企業分站博士後研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覈;
(四)辦理博士後進站、出站手續,協助企業分站解決博士後工作、生活中的問題,依據考覈意見,負責對博士後補助津貼的審覈、發放工作。
第五條 開發區工作站在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設分站,並以企業全稱冠分站名掛牌,由開發區工作站授予其工作職能。
第六條 企業分站職責是:
(一)根據企業的發展和人才需要,確定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研究項目,與博士後簽訂項目研究工作協議書;
(二)具體負責博士後在站期間的管理,與博士後共同實施研究項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要的人、財、物力等方面的保證;
(三)會同博士後指導專家,適時對博士後研究工作作出評估報告,每六個月向開發區工作站報告工作進度和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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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博士後的招收與進站審批
第七條 凡新近(一般爲兩年)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或已在博士後流動站的博士後,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週歲以下者,均可申請做開發區工作站的企業博士後。企業博士後的招收通過以下方法進行:
(一)符合招收條件的博士如希望從事企業博士後研究工作,在保證研究項目適合的前提下,可向開發區工作站或設立流動站單位提出申請;
(二)開發區工作站和企業分站根據企業需要自行招收進站博士後,開發區工作站同時爲進站博士後安排流動站單位;
(三)設立流動站的單位可根據開發區工作站和企業的需要推薦進站博士後。
第八條 招收博士後工作要本着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把關。
第九條 開發區工作站和企業分站並會同流動站單位共同對人選進行資格和學術水平審查、確定博士後進站人員,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後辦理進站手續,並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備案。
第四章 研究經費、工資福利待遇和住房
第十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企業應提供研究項目經費,向流動站支付研究經費。
第十一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企業應視其研究工作的進展、工作表現等情況支付薪酬和生活補貼,支付標準報開發區工作站備案。
第十二條 開發區工作站協助企業分站和流動站單位解決博士後人員的戶口及隨其流動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學等問題。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給予博士後本人每年補助經費5萬元,由其自行支配使用。博士後工作期滿出站後繼續在開發區企業工作的,開發區管委會給予一次性安家費5萬元。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提供人才公寓,以廉租形式供在站博士後使用,房租由企業分站擔負。
第五章 博士後在站期間及工作期滿的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限爲兩年,主要在企業分站工作,也須有一定時間在流動站單位工作,確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的,經各方協商同意,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開發區工作站會同企業分站和流動站單位,按照協議書條款規定,每六個月對博士後在站研究項目、工作表現情況進行一次考覈,視情況發放相應額度的補助經費。
第十七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博士後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應有的權益,並應按國家規定和企業要求,對研究成果中的技術祕密予以保密,違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時,須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開發區工作站與流動站單位應結合與其簽訂的協議,組織專家對其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經濟效益、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和工作表現等方面進行考評。
第十九條 開發區工作站爲完成研究項目的博士後申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頒發的博士後證書並辦理出站手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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