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註冊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細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僱主,是指第二條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本細則所稱職工,是指爲僱主僱用的管理人員、專業和技術人員、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二章 勞動就業
第四條 僱主僱用職工,應制定勞動計劃,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勞動計劃應註明企業性質、計劃用工數量、僱工地區及僱用條件等內容。
第五條 僱主可根據生產經營或工作的需要,自行確定僱用職工的數量和種類。
第六條 僱主可以自行僱用職工,也可以委託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或其他單位代爲辦理僱用事宜。僱主僱用職工,應到開發區管理部門或其指定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僱主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的,應限期補辦。
第七條 僱主僱用的職工,應當在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應當在十八週歲以上。
第八條 僱主僱用職工應實行公開招考、公平競爭和擇優僱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要求僱主僱用不需要或不符合僱用條件的人員。僱主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對原僱主造成經濟損失的,該僱主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條 僱主不得因職工有無天津市城市戶口而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其他勞動條件方面實行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僱主違反上款規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僱主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條 僱主應爲僱用的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戶口的職工提供必要的生活衛生條件。未提供上款條件的,僱主應給予職工相應的補償。
第十一條 僱主僱用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戶口的職工,須將僱工人數、僱工地區、工作性質等事項事先通知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經批准後方可僱用。
第十二條 僱主僱用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戶口的職工,應自辦理了用工手續後二十日內,按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暫住手續的,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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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是指僱主和職工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僱主僱用職工,必須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僱主須在實際僱用職工工作的一個月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僱主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按每人每月一百元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按勞動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僱主僱用職工,不得強制收取履行勞動合同保證金、職工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件。違反上款規定的,僱主所收款項或證件應予返還。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有權對僱主處所收金額總數十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由僱主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與職工簽訂。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九)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職工爲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試用不合格的職工,僱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不願爲僱主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僱主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職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僱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變更勞動合同須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但僱主可以單方面做出關於改善勞動條件、減少工作時間、提高工資或其他福利待遇的決定並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僱主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不因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股份、出資額的變化而被視爲中斷或終止。但有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僱主繼續僱用職工,應於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僱主違反上款規定,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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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應當經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鑑證由僱主到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統一辦理,並提交:
(一)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分別由僱主、職工和勞動管理部門保存;
(二)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花名冊;
(三)僱主制定的有關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爲無效勞動合同: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勞動合同;
(二)以強制、脅迫或者欺騙等非法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顯失公平或含有歧視性內容的勞動合同。
歧視性內容是指規定同工不同酬和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家庭出身以及其他非正當理由確定職工差別待遇的合同內容。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因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條款造成損害後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僱主組織、僱主和工會或職工代表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協商談判在不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的前提下,談判一方有權向對方索取與集體談判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二十九條集體合同可包括下列內容:
(一)適用範圍;
(二)協議期限;
(三)議定的勞動條件(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
(四)工資的確定;
(五)保險福利;
(六)僱主和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七)解決爭議的規則;
(八)違反協議的處罰;
(九)協議的延長及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集體合同的內容一經雙方確認並同意,應由雙方各確定的首席代表簽署。僱主組織、僱主和工會或職工代表,應採取適當的方式,將集體合同的內容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十一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勞動管理部門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集體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延長,必須報送勞動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僱主和職工具有約束力。僱主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的標準和條件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與集體合同相牴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章 工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工資,是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由僱主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津貼和獎金。下列各項不作爲工資的組成部分:
1、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 僱主有權根據生產經營和工作情況,依法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僱主制訂的工資標準應當向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開發區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僱主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開發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開發區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僱主應至少按月支付職工工資。如果僱主在例行的發薪日未予支付,則應當在其後的七日內支付。僱主辭退職工、職工辭職或勞動合同勞動期滿時,僱主應在職工最後的工作日支付職工應得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如果未能支付,則應在其後的三十日內支付。僱主不按本細則和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工資,職工有權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僱主拖欠職工工資,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補發、支付賠償金,並有權處拖欠工資總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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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之外,僱主不得從職工工資中另做扣除:
(一)因事假缺勤而扣除的工資,扣除額不得超過相應缺勤日應付工資;
(二)應由職工支付並經其同意,由僱主提供膳食、住房或其他服務的實際費用;
(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由僱主代扣代繳的款項,包括職工個人所得稅和其他法定款項;
(四)經職工書面同意由僱主代扣代支的款項,包括歸還貸款或分期付款的款項;
(五)職工因本人過錯造成事故,使僱主或他人財產遭受損失,損壞設備工具,造成經濟損失時,僱主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
(六)法院委託執行的撫養費、贍養費或賠償費;
(七)其他按規定應扣款項。僱主從上述第(二)、(五)項中扣除的總數不應超過當期應付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僱主違反上述規定,剋扣職工工資的,開發區管理部門有權責令返還,並處以所剋扣金額十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僱主應以現金支付職工工資,也可直接將工資劃入職工在銀行的帳戶。僱主支付職工工資應有詳細的工資單。工資單應經職工簽署。工資單應交職工本人一份保存。工資單應載明職工應得工資、實際支付的工資、扣除款項等內容。僱主應按本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妥善保管這些記錄。
第三十九條 僱主不得以實物支付職工工資,也不得要求職工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第四十條 正常工資率按以下標準覈定:
日工資率=職工正常月工資/23.5
小時工資率=日工資/8
職工正常月工資按其最近一個月的工資規定。
第五章 工作時間與休假
第四十一條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多於八小時,平均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或繁重體力勞動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應相應縮短。僱主因生產需要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和休息辦法的,須經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批准。僱主違反一、二款規定的,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應責令改正,並可按用工人數和時間,對僱主處以每人每小時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職工每週至少享有一個整天的休息日,一般應是星期日,或僱主通過工作制度決定的其他日子。
第四十三條僱主在下列節日期間應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一)元旦(一月一日)一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日
(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一日
(四)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二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享有以下法定假日:
婚假:職工結婚,婚假爲三日,晚婚(女性年滿二十三週歲,男性滿二十五週歲結婚)的增加七日。
喪假:職工配偶或直系親屬(子女、職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喪假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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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女職工產假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執行。
以上法定節日、假日均爲有薪日。僱主不能因爲職工休假而扣除職工當日工資。
第四十四條 職工爲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每滿一年,有權享受不少於七日的有薪休假。職工在享有有薪休假的年度內,未經僱主允許或無正當理由而缺勤累計七日以上的,則無權享受有薪休假。
第四十五條 有薪休假應於每工作滿一年後的十二個月內享受。職工在享有有薪休假的年度內自動放棄休假,不得挪至下一個年度。有薪休假的開始日期由僱主與職工協商確定。僱主應至少提前十四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休假日期。
第四十六條 如在有薪休假期間恰逢休息日或法定節日,職工的休假相應順延。
第四十七條 職工爲同一個僱主工作滿一年後仍未享受部分或全部有薪休假,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由於僱主責任導致職工未能休假,僱主應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率百分之二百的報酬。
(二)職工在休假前非因本人過錯而被僱主解僱,僱主應發給該職工按正常工資率計算的七天工資。
(三)職工除本細則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提出辭職的,僱主不發給有薪休假工資。
第四十八條 僱主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僱主不得違反本細則,強迫職工加班加點。僱主違反本細則規定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人每小時十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127;僱主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職工正常工資率的報酬:
(一)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能低於正常工資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率的百分之二百的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率的百分之三百的報酬。
第五十二條僱主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127;應事先在工作場所內的明顯位置張貼延長工作時間告示。告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時間及休息、用膳的具體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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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就業保障
第五十三條 解僱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僱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
第五十四條 職工就業的權利應予保障。除非有終止僱用的正當理由,否則職工不應被解僱。解僱的正當理由應僅與職工的能力或行爲有關,或者是出於僱主合理經營的需要。
第五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僱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僱主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僱主可以解僱職工,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127;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僱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127;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127;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七條 僱主由於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僱主根據上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僱主不得解僱職工: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經開發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尚能爲僱主工作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 僱主解僱職工,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僱主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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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如果職工認爲對他的解僱是不合理的,有權在接到解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僱主應當負責提出解僱是合理的證明。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證據,依法對解僱是否合理作出裁決。僱主或職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如果仲裁委員會認爲解僱是不合理的,可以:
(一)建議僱主恢復職工工作;
(二)如果僱主不接受恢復工作的建議,&127;應裁決僱主向職工支付代替復職補償金。代替復職補償金應是正常補償金的二倍。
第六十二條 職工爲同一僱主工作滿一年後,每年度應享受不少於十四日的有薪病假。
第六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連續或住院治療,不能繼續工作的,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其他有關因素,享受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
第六十四條 職工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根據程度不同劃分不同的醫療期。醫療期由開發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
第六十五條 由於僱主責任,發生停工時,在停工期間僱主應支付不低於職工正常月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補貼。僱主違反上款規定,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應責令僱主補償。
第六十六條 辭職是指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
第六十七條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辭職,僱主應支付補償金:
(一)經勞動管理部門確認,僱主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惡劣、&127;嚴重危害職工安全與健康的;
(二)僱主不履行勞動合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三)僱主遷址未提供必要的住宿條件,而給職工工作、生活造成不便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僱主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僱主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六十九條僱主解僱職工或職工辭職,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如果一方不經通知,或雖經通知但不待該通知到期即解僱或辭職的,須按職工正常月工資向對方支付代替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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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僱主依本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解僱職工,職工依本細則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二)、(三)項的規定提出辭職的,僱主應向職工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根據職工爲僱主工作的年限確定,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月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上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職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僱主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向職工支付補償金。
第七十一條 職工離職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賠償僱主損失:
(一)違反僱主與職工簽訂的一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性技術培訓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前離職的,應向僱主償付培訓費用;
(二)原有工作未行交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有職工本人簽字的單據證明欠有公司債務的;
(四)職工因本人過錯損壞設備工具使僱主遭受經濟損失的;
(五)職工應支付代替通知金而實際不履行的;對拒不賠償僱主損失的,僱主可以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請求凍結該職工的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十二條 僱主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七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勞動保護部門、衛生防病部門、工會人員參加,未經驗收的,不得進行運營。試運營時間最多不得多於六十天。如遇特殊情況須及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僱主違反上款規定,勞動管理部門有權對僱主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僱主必須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並制定防止危害的操作規程。
第七十五條 對於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危險工作的職工,僱主必須在僱用或上崗前明確告之這種損害的情況或程度。凡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從事有禁忌的毒害崗位作業。在從事這類工作期間,企業應每年給職工進行相應的職業體驗,並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健康檢查內容按照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規定。進行體檢的時間應視爲正常的工作時間。僱主應妥善保管上述職業體檢的資料。應勞動管理部門的要求,僱主應隨時提供或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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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僱主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未向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交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職工生命和財產損失,對僱主處以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職工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憑依法取得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從事技術工作的,必須憑依法取得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上崗。對違反第一、二款規定的,對僱主處以一千元罰款,並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爲保障職工的健康和良好的工作環境,僱主應在工作場所建立生產性輔助設施,包括專爲職工工作用的飲水設施、淋浴室、廁所、女工衛生室、更衣室或存衣箱、休息室及消毒室等,這些輔助用室應儘可能地完善和加以充分利用。僱主違反規定,勞動管理部門有權下發《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並罰款三千元;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加重處罰。
第七十九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的規章制度,爲此:
(一)爲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而提供的設備或措施,職工不得干擾、濫用或拒絕使用;
(二)爲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127;職工必須聽從僱主或管理人員合理的指揮或安排。
第八十條 職工對僱主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和身體健康作業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八十一條 僱主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在工作場所或相關場所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僱主必須採取快速辦法立即向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傷亡事故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十三條 僱主僱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必須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僱主僱用女職工必須遵守《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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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僱主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違反上款規定,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女職工懷孕後,應在十二個星期內向僱主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申請特殊保護。僱主須按有關規定提供特殊保護條件。
第八十六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得低於開發區最低工資標準,並應在正常發薪日由僱主支付。
第八十七條 有薪休假不能在產假期間扣除。但休息日或法定假期如與產假重疊,視爲產假的一部分。
第八十八條 僱主僱用未成年工,必須按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表格,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經批准後方可僱用。未經許可僱用未成年工,勞動管理部門有權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僱主必須將未成年工的資料妥爲保管和存放,這些資料應按勞動管理部門的要求隨時提供或出示,以便檢查。
第九十條 僱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違反上款規定的按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處理。
第九十一條 僱主僱用未成年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在任何一週內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每週必須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日。僱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超時工作。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僱主須給未成年工每天兩次,每次至少十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
第九十二條僱主應當對未成年工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十三條僱主非法僱用童工,由勞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每人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九十四條 開發區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職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九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險種確定資金來源,實行社會統籌。僱主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
第九十六條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是辦理社會保險的專門機構,負責開發區各項社會保險業務。社會保險機構依法收支、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確保資金的保值和增值,並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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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僱主和職工自勞動合同生效或勞動關係確之日起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由僱主在發放職工工資時代爲扣繳。
第九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僱主仍須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
(一)試用期內;
(二)不具有天津市戶口的;
(三)生產停工歇假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徵集和管理,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按開發區社會保險的法規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僱主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僱主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利益損害或人身傷亡的,由僱主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僱主違反規定,拒繳、遲繳、欠繳社會保險金的,開發區社會保險機構在逾期一個月內追回所欠社會保險金及利息,並對僱主按日加收應繳保險費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僱主拒繳社會保險基金的,處以就繳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開發區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搞好福利建設,爲方便職工勞動、休息、休養提供條件。
第十章 工 會
第一百零三條 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一百零四條 開發區工會聯合會有權幫助建立工會。僱主應當支持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並提供相應的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 工會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維護國家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六條 工會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僱主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內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開發區工會聯合會的同意。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應當安排適當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 工會對僱主執行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實行監督,有權向僱主提出意見,也可以提請開發區工會聯合會和有關部門共同協調解決。僱主對工會提出的涉及侵犯職工利益問題的意見,應當認真處理,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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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工會發現企業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僱主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獎懲、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通知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意見。工會對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僱主應按照《工會法》的規定爲工會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
第一百一十二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僱主與職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爭議雙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勞動爭議發生或即將發生時,或在僱主與職工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僱主或職工均可請求勞動管理部門派人蔘加調解。調解應以自願和誠意爲原則。經調解而達成的和解協議,各方當事人均應簽署承認,並應遵照執行。如果上述協議未被履行,則該協議即失效,爭議雙方均可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均可直接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一百一十六條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旨在助長勞動爭議激化的行動。該行動包括髮起組織、促成或資助罷工或停業,或以採取上述行爲相威脅。採取上述任何行動,均構成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干擾和破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依法或依有關規定對該行爲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儘可能協商解決。爭議雙方經協商不能達到一致時,一方或雙方可以持有關說明文件,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勞動管理部門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的,可以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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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勞動行政
第一百一十九 條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行使政府勞動行政的各項管理和監督職權。
第一百二十條 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處罰;
(二)協調和促進與開發區勞動制度有關的各項法規的制定,提出改進和完善勞動法規的建議和意見;
(三)協調、解決勞動爭議,就僱用條件及勞動管理向僱主及職工提供意見,並促進勞資關係的改善;
(四)提供就業指導和幫助;
(五)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與衛生的保障條件、標準及執行情況;
(六)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和完善;
(七)監督檢查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的執行情況;
(八)進行職業培訓。
第一百二十一條 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應當儘可能地建立一種政府與僱主和職工之間進行相互溝通和協調的機制,以使勞動法律、法規及規章得以順利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勞動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章 勞動監察
第一百二十三條 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僱主和職工進行勞動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 勞動管理部門設專職勞動監督檢查員和兼職勞動監督檢查員。專職和兼職勞動監督檢查員由勞動管理部門任命。根據需要,勞動管理部門可邀請有關的技術專家參加勞動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勞動監督檢查員有權對工作場所或相關場所,就工作時間、工資、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僱用未成年工以及上述事項有關的其他事項進行勞動監督檢查。勞動監督檢查員進行檢查時,有權要求僱主提供或出示關於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及其他事項的任何簿冊、記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可以向有關人員進行檢查及詢問。檢查員認爲必要,可以複製和摘錄這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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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僱主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勞動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勞動監督檢查員不得泄露在其執行職務過程中獲悉的有關僱主的任何關於製造或商業上的祕密。在檢查舉報違法行爲的事件時,不得向他人(其他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除外)透露投訴人的姓名、身份或其他任何有關投訴事宜,也不得給僱主提供任何暗示。
第一百二十八條 爲便於檢查,所有僱主應就每一個職工的僱用情況準備記錄在案的資料。這些記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至少應保存二十四個月。記錄內應列出以下資料:職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受僱日期、職位、實際應得工資、實際給付工資的記錄,職工可享受的有薪休假、病假、產假、年終酬金、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期以及合同終止或解除的日期等。按照上款規定而記錄的事項如有變更時,僱主應立即更正,不得延誤。應勞動管理部門的要求,僱主應隨時就記錄事項進行彙報,並能夠隨時供勞動監督檢查員進行檢查或審覈。
第一百二十九條 僱主無理阻撓勞動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勞動管理部門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爲進行處罰。除可以當場處罰以外,應依下列程序進行處罰: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申辯。
(四)製作《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三十一條 僱主和職工對勞動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僱主僱用外籍職工或港澳臺等地區的職工,可參照本細則執行,並在僱用合同中規定。僱用合同應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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