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24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第一條 爲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健康,根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女職工及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女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監察,工會監督。 第四條 凡適合女職工從事勞動的開發區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五條 三月八日婦女節女職工應放假半天,用人單位可用以安排女職工活動。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應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婦女節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六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97)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二)建築業的腳手架組裝和拆除作業; (三)皮草業的水作業; (四)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五)連續負重每次超過二十公斤或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六)其他對女性生理機能有特殊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關係,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因用人單位不再繼續生產經營而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爲女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至哺乳期結束,並給予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貼至孕期結束。 第八條 從事下列工作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應暫時調離原崗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調離的,應給予有薪休假兩天。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97)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二)《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三)低於5攝氏度的低溫作業; (四)寒季未加溫的冷水作業; (五)野外流動作業。 第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97)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二)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Ⅰ級(含Ⅰ級)以上的作業; (四)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的放射作業; (五)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貢及其化合物、錳、苯、二硫化碳、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六)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不得在正常勞動日外延長勞動時間。 第十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二十二時至次日凌晨五時的夜班勞動;從事站立工作的,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每班安排工間休息一小時,並相應覈減勞動定額。用人單位安排有困難,允許休假的女職工,在休假期間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不低於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費,用人單位繼續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懷孕的女職工按醫務部門的要求領取《天津市孕產婦保健手冊》,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每次半天產前檢查的,其用人單位應將檢查時間計爲勞動時間。 孕期產前檢查具體要求: 初檢:孕婦十二週前,應建立孕婦保健冊。 複查:分別於孕二十週、二十八週、三十二週、三十四周、三十六週各檢查一次,三十八週後每週一次直至分娩。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對已婚二十四周歲以上或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晚育女職工,應在九十天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天,或獎勵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男女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採取哪種獎勵辦法,由女職工決定。 第十三條 女職工分娩遇有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難產範圍包括剖腹產術、產鉗術、臀位助娩術。孕產婦併發症、子癇及多於五百毫升的產後出血,由醫療單位開具證明按難產待遇增加產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四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或人工流產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 三個月以下的產假十五天; (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三十天; (三)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四十二天; (四)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按正常產假處理。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按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生育及子女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享受產假津貼。產假津貼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 第十六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懷孕、分娩,其檢查費、手術住院費和規定範圍內的藥品費,按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生育及子女醫療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兩週時間逐漸復原勞動定額。 第十七條 女職工的哺乳期是從嬰兒出生至一週歲,哺乳時間每日二次,每次三十分鐘,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96-97)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三) 流動作業。 哺乳期內不得延長女職工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九條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申請哺乳假,哺乳假自產假期滿起至嬰兒滿一週歲止。 第二十條 哺乳假期間由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哺乳假期補助,哺乳假期補助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發放。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按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生育及子女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按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實施手術的,從手術當日起應給予兩天有薪休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女職工健康檔案,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婦科檢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女職工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職業性健康檢查。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相關檢查費用。 第二十四條 女職工在其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接到申訴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給予處分,並責令該用人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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