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保障 開發區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的生活,依照國務院頒佈的《國家公務員制度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開發區內行政和由天津市編委確認的財政非自籌自支的 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中編制內的所有幹部和職工(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不計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五條開發區內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工作,由天津開發區勞動人事局統一管 理並由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條件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以下範圍: (一)職工離、退休後按月領取的養老金; (二)職工離、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三)職工離、退休死亡後供養的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 第七條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批准,單位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享受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保險待遇。 (一)男性幹部年滿六十週歲,女性幹部年滿五十五週歲,男性工人年滿六十 週歲,女性工人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男性職工年滿五十週歲,女性職工年滿四十五歲, 連續工齡滿十年。由勞動鑑定委員會指定醫院出具證明,並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高級專家的離、退休年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八條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開發區實行職工社會保險 卡制度,社會保險卡由職工本人持有,作爲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社會保險卡管理辦法由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單位爲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收入的18%提取,由單位在次月一日至十日向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報送《基本養老保險金月結算表》。勞動保險事務所委託單位開戶銀行以“委託收款”(以移交代表協議)方式按優先扣款順序託收。單位逾期不繳,要加收滯納金,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保險金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條單位職工月工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應以300元爲基數繳納基 本養老保險金。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公務員或其相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金,每年由財政列專項支付。 第十一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收入的2% 提取。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爲扣繳,於次月一日至十日同單位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一併繳納到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 返回頂部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社會性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保險金兩部分組 成。 (一)社會性養老保險金:以開發區上年度單位平均工資收入的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保險金:職工投保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 資的1.5%。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見附件一。 第十三條建立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指數定期調 整的制度。職工離、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根據經濟發展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從職工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開發區上一年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頒佈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其基本養老保險金可按照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辦法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就高不就低”。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項內容的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爲提高離、退休 職工的待遇、改善其離、退休後生活水平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單位根據職工的現在年齡按月爲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直到退休。 職工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相掛鉤,一般相當於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的25%,由單位在發工資時代爲扣交。對不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職工,不享受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標準見附件二。 第十七條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將分別建立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金和職工個 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專戶。 第十八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存款項連同利息歸 職工個人所有,職工死亡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開發區勞動保險事 務所負責發放,不得提前支取,在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時,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由職工本人選擇一次或分次領取。 第二十條對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期限短,保險基金積累 率低的職工,爲保障其退休後的生活,可實行補助性保險措施。保險措施由開發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行以前已經退休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爲其一次性向開發 區勞動保險事務所繳納一定數額的補助性保險金,具體金額由單位與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商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一九九三年十月前已組建的單位,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將本單位 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移交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一九九三年十月以後成立的單位應自批准成立時起爲本單位職工交納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前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其工齡 視爲繳納年限。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前曾在企業工作的職工,應將其在企業工作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移交開發區勞動保險事務所,移交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開發區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返回頂部 附件一: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是:首先,將職工退休時開發區上一年平均 繳費工資分別除以歷年來開發區的平均繳費工資,求得職工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然後,以職工退休前在職期間歷年繳費工資分別乘以相對應年份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求得職工本人歷年指數化繳費工資;最後,將職工本人歷年指數化繳費工資之和除以企業和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月數,即得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計算公式爲: S=(X1+X2×C1/C2+X3×C1/C3+…Xn×C1/Cn)/M =C1×(X1/C1+X2/C2+…+Xn/Cn)/M =C1×(A1/B1+A2/B2+…+An/Bn)/M =C1×PZK) 式中: S——職工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C1,C2,……,C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開發區年平均 繳費工資; X1,X2,……,X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個人年平均繳費 工資; M——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累計月數; A1,A2,……,A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個人年平均繳 費額; B1,B2,……,B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開發區年平均 個人繳費額; P——個人繳費與全區人均繳費之比的平均值,稱:指數化繳費係數; [例]某職工1993年退休,1958年參加工作,從1987年起企業和 個人開始繳費,並有工資記載,假定1987年——1993年該職工平均繳費額爲4.5元,4.6元,5元,5.5元,6.3元,8元,8.5元,1987年——1993年開發區月人均繳費額爲4.4元,4.5元,4.8元,5.4元,6.1元,7.9元,8.2元,1993年開發區月平均繳費工資爲410元。 按上述公式計算: P=(4.5/4.4+4.6/4.5+5/4.8+5.5/5.4 +6.3/6.1+8/7.9+8.5/8.2)/(12×7)=0.085 S=410×12×0.085=420.54元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第二部,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15%,該職工的繳費年限爲35年,基本養老金的第二部分應按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52.5%(35年×1.5%)計發,金額爲:420.54×52.5%=220.78元 附件二: 參加工作時間 | 級 別 | 單位補充所佔(%) | 個人儲蓄所佔(%) | 合計(%) | 30年以上 | 1 局級 2處級 3 科級 | 31 31 31 | 7 7 6 | 38 38 37 | 21年─30年 | 1 局級 2處級 3 科級 4 職工 | 18 17 14 10 | 5 4 3 2 | 23 21 17 12 | 11 年—20年 | 1局、處級 2 科級 3 職工 | 5 4 4 | 1 1 1 | 6 5 5 | 1—10年 | 1 局、處級 2 科級 3 職工 | 2 2 2 | 0.5 0.5 0.5 | 2.5 2.5 2.5 |
進區工齡補充金標準:進區每增加一年,單位補充保險增加一元。
注: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每月繳納基數與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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