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後,像廣西青年農民張森那樣僅僅因沒有隨身攜帶證件就被強行收容、最後在收容所裏“離奇死亡”的慘劇在廣東可能不會發生了。因爲,長期存於收容遣送行爲中的“利益導向”惡疾將被徹底根除———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明文規定,不得向被收容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須保證收容遣送的工作費用。
收容遣送制度源自國務院於1982年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規定的收容遣送對象爲“在城市乞討和露宿街頭生活無着落的人員”。可上個世紀90年代後,由於這一制度被“借用”,收容遣送的適用對象被擴大,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不全的流動人員可被收容遣送,進而衍生出向被收容人員收取“生活費”、“遣送費”等與這項工作本質嚴重不符的“亂收費”行爲。到最後,少數地方的收容部門甚至以工作經費爲由,公開被收容人員的贖領價格,致使“收容”走向“利益導向”的極端。
新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是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法規。該規定在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地告訴政府負責收容遣送的機構:“收容遣送”是由政府實施的一項社會救助行爲。
這個總共22條的規定內容包括了收容遣送的目的、對象、程序、經費及收容遣送機構的權力和責任,被收容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等。
對於工作經費,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經費,收容遣送工作的各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收容遣送工作人員的正常經費(含個人經費和公用經費)按編制部門下達的人員編制數和標準覈定;收容遣送機構所需的專項經費,由財政部門給予安排。收容遣送機構不得向被收容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規定還明確指出:“有合法證件、正常居所、正當生活來源,但未隨身攜帶證件的,經本人說明情況並查證屬實,收容部門不得收容。”
江蘇女青年蘇萍在廣州一收容醫院裏被輪姦的慘劇,至今還縈繞在人們的心頭。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在新聞發佈會上說,制定被收容人員保護條款,是爲了保障被收容人員的合法權益,杜絕一些人爲慘劇的再發生。
規定特別指明,收容遣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中不得有下列行爲:將不符合收容條件的人員收容,或者拒絕收容符合收容條件的人員;工作失職致使被收容人員傷亡;體罰、虐待、侮辱、遺棄被收容人員;致使被收容人員被冒領;索要、收受、侵佔或者非法收繳、罰沒被收容人員財物;剋扣被收容人員生活供應品;私自檢查、扣壓被收容人員信件和控告材料;對被收容人員進行性侵犯。
同時還規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被收容人員遣送回原戶籍所在地的收容遣送機構,被收容人員待遣時間本省不超過15日、外省不超過30日。
《規定》還明文指出,被收容人員對收容遣送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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