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28日開始,香港《明報》連續發表文章,公佈一位“曾在中國青基會工作,熟悉其財務運作的人士”提供的中國青基會大量內部資料。《明報》憑這些材料指控“希望工程違規投資,涉款逾億,多個項目虧損”。這一事件一經披露,香港和海外華人世界立刻對中國青基會展開激烈質詢,使希望工程面臨着一次嚴重的信任危機。
“明報事件”發生始末
提供上述材料的這位財務人員就是原中國青基會財務部副主任柳楊。
1991年,中國青基會接受荷蘭飛利浦公司一項激光視聽設備的捐贈,爲方便工作,聘該項目的牽線人易曉爲項目辦公室副主任。易曉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數額巨大,於1992年被羈押,1997年7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年9月易曉被減刑至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8年。2001年3月開始監外執行。從此,易曉藉機出入成都、北京等地,開始其翻案活動。
柳楊從1989年進入中國青基會以後,一直負責財務工作。在易曉案發前,柳楊就與其關係密切。1998年,柳楊從中國青基會辭職,成立一家公司,爲易曉籌集翻案經費和進行翻案聯絡活動,並在此前後大量竊取中國青基會的內部文件,作爲要挾和攻擊中國青基會的“炮彈”。
在近1年的時間裏,柳楊多次代表易曉威脅中國青基會法定代表人徐永光,要對徐永光和中國青基會實行所謂的“霹靂行動”,又以易曉曾有功於中國青基會爲由,找徐永光要中國青基會爲易曉的翻案活動提供經費,遭到拒絕。於是從去年底開始,他們匿名向有關部門寄出大量誣陷徐永光的告狀信。在上述陰謀均未得逞的情況下,開始向《明報》提供竊取的中國青基會大量內部文件,進行瘋狂的攻擊行動。
徐永光稱:希望工程基金增值合法安全有效
面對來自多方面的責難,中國青基會常務副理事長徐永光3月24日對記者說:“希望工程揹負衆望,本人一向未敢鬆懈和敷衍,更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欺世盜名。”
徐永光首先回答了記者提出的青基會爲何要用捐款進行投資的問題。他說,救助一名失學兒童需要完成20多道工作程序,每一道程序都離不開錢。比如,每接受一份捐款,給捐款人打印收據和信封的費用就是1.38元。每資助一名孩子,要把捐款人的400元足額發放到孩子手中,基金會就要另外拿出40元作爲“匹配資金”,用於受助學生給捐款人覆信的郵資、受助地方與孩子的聯絡費用等。另外,基金會用做籌資宣傳、項目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用房的房租水電等費用,都是從青基會的投資增值中獲得的。國際上凡是通過公衆募款開展資助活動的機構,通常都可以提取捐款額的20%左右作爲行政管理費用,而中國的法律卻規定不準。中國青基會在實施希望工程的過程中,既沒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錢經費撥款,也不能在捐款中列支行政管理經費,假如沒有捐款的增值,機構靠什麼運行?12年的希望工程何以支撐?僅靠銀行存款所收利息,則難以維持機構運行費用所需,故而投資增值不可不爲。
至於基金會從事投資活動的法律依據,記者專門諮詢了信託法的主要起草人———君澤君律師事務所的周小明律師。他告訴記者,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此均有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他指出,在法律層面講,青基會只要在下面三個前提條件下立得住腳,它就會立於不敗之地:一、投資行爲是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二、我們的運行效果良好。這個效果是從兩個角度來講的。第一、投資管理的效果是好還是壞?財務效果不會因爲某一個具體項目的盈虧來改變,它是一個整體上的效果,整體上是好的,就是好的。第二、這種投資管理的資金運營有沒有影響它的目的事業的撥款,如果沒有,那就是好的。第三、在中國的情況下,很重要的一點是管理層自律。管理層如果不檢點,效果再好都沒有用。
對此,徐永光坦陳,搞投資必定有風險,投資過程中確實有盈有虧,但總的效果是盈多虧少。根據青基會提供的數字,記者看到,中國青基會的基金投資項目總體效益可觀:1989-2000年中國青基會(不包括地方青基會)捐款收入累計712,805,448.41元,資助支出累計619,608,225.50元,2000年底捐款暫存93,197,222.91元。另一重要數字是,1989-2000年中國青基會每年年終捐款暫存平均爲6235萬元,中國青基會利用這筆存量捐款,實現增值收入累計達到6953萬元。增值淨收益爲存量捐款的1.12倍。也就是說,一元錢變成了兩元多錢。目前中國青基會的存量資產狀態良好,有的還有較大增值空間。這顯然與《明報》所述“不少項目以回報少、效益低告終”不符。
他說,希望工程實施至今,已接受海內外捐款逾20億元人民幣,救助了近250萬名貧困失學兒童重返校園直至小學畢業,建設了近9000所希望小學。僅中國青基會,截至2001年底,共捐建希望小學1667所,資助失學兒童517814名,建成希望網校125所,捐建希望書庫1萬套……這些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任何人用任何方法都不能抹殺的。12年來,中國青基會從未發生助學金或建校款滯留下撥的問題。
鑑於這一事件已經造成公衆對中國青基會和希望工程的信任危機,港區人大代表也在人大會議上提交議案,要求政府審計中國青基會,徐永光認爲這很有必要。他說,雖然中國青基會每年都接受政府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公佈結果,但鑑於目前的特殊情況,中國青基會已向國家審計署報告,請求儘快安排審計。
“明報事件”引發公益組織生存戰略討論
一石激起千層浪,青基會這次遭遇的“恐怖襲擊”事件在基金會、公益組織和相關研究機構中引起了一場空前熱烈的大討論。
前中華慈善總會會長閻明覆說,中國青基會作爲中國目前做得最好的公益機構,它現在遇到的問題,其他基金會將來很可能也會遇到,因此我們要通過這件事認真地思考,怎麼進一步地健全公益機構的生存法律環境。從捐款裏面扣除百分比,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政府對此應有明確的規定。而我們現在卻羞羞答答,《捐贈法》規定從利息的百分比裏面扣除,而現在利息很少,根本不夠養家餬口。我感覺中國現在在立法方面對公益組織的法律約束和法律保障不適應於中央提出的“小政府、大社會”。我們應該有一整套原則性的,包括具體實施辦法的法律體系來規範、扶持公益組織的活動,來保障它能夠真正體現“小政府、大社會”。減小後的政府把一部分事務交給在羣衆中有公信度的公益組織來做,這需要一個健全的法律機制和保障體系。
吳作人基金會祕書長商玉生說,我們現在遵循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國務院在1988年制定下發的,全文只有14條,900多字,沿用至今,有很多內容已經跟不上基金會發展的情況和要求了,因此,敦促政府迅速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非常重要。另外,我們目前的基金會基本上是屬於操作型的基金會,一邊籌資,一邊搞增值,一邊搞資金的發放。每一部分都需要專家,我們怎麼做得了呢?所以從今後的發展層次看,我們需要更多的基金會自治性組織,比如說資助性基金會、公衆籌款機構,比如專門進行基金運作的機構、專門進行項目運作的機構、專門進行評估的機構等等。建立更多這樣的組織,我們的基金會纔會有一個比較好的前途。
閻明覆還提到公益組織的自律問題。他認爲,在將來有了相關法律之後,基金會應形成行業自律,規定一些超過法律要求的、更嚴格和更道義的東西,以提高機構效率和社會公信力。對此,商玉生也有類似的看法。他建議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應擬訂行業自律公約,以簽字的形式加入,同時對參加簽約的機構設立一個“門檻”,以確保公約的嚴肅性,提高簽約機構的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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