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和《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通知》,規範本市企事業單位產權交易行爲,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產權交易市場,市政府於日前下發《天津市加強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文件規定,自文件頒佈之日起,本市國有、集體企業產(股)權整體或部分有償轉讓,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產(股)權的有償轉讓,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國有產(股)權的有償轉讓;事業單位產(股)權的有償轉讓;國有企業由於破產、兼併等改制而發生的產(股)權有償轉讓;國家或本市規定的其他產(股)權的交易活動都要通過天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到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動、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要按規定提交由天津產權交易市場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未提供產權交易憑證的,一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出讓、受讓產(股)權的,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交易。
文件要求,各國有投資主體和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對企事業單位資產轉讓行爲的監督管理。對權屬關係複雜的產權交易項目應嚴格審查,防止借產權交易之名轉移國有、集體資產。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應在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領導下,切實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對天津產權交易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對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性和交易行爲的規範性嚴格審查,對交易中的不規範行爲和違紀行爲進行處罰。文件指出,國有、集體產權的出讓方指使、慫恿、遷就本單位或下屬單位在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在規定的產權交易市場之外進行產權交易的,利用產權交易活動轉移國有、集體資產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記者金永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