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用火鹼和硫酸傷熊的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實施取保候審。在拘留30天后,劉海洋離開看守所,在母親的陪伴下,在京郊的一個地方“隱居”。
今年2月23日,21歲的劉海洋在北京動物園用硫酸潑黑熊時,被公安民警、動物園工作人員和現場羣衆當場抓獲。
公安機關經審理後查明,劉海洋曾於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後兩次用火鹼和硫酸傷害北京動物園的5只熊,其中有3只黑熊,1只馬熊和1只棕熊。2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對劉海洋實施了刑事拘留。
26日上午,在拘留30天后,劉海洋離開看守所,在母親的陪伴下,在京郊的一個地方“隱居”。據知情人士稱,劉海洋是“取保候審”,他的母親作爲擔保人,表示願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隨叫隨到。公安部門以“損害公私財物罪”申請批捕,但未獲檢察機關的通過。
另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有消息稱,清華校方傾向保留劉海洋學籍的意見佔了上鋒,但能否“保研”沒有說法。
附:《刑事訴訟法》第51條對取保候審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