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周貽勝受賄、行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近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周貽勝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訴,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周貽勝曾任中共北海市海城區委常委,北海市海城區副區長,北海市海城公安分局局長等職。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周貽勝犯行賄、受賄罪,經法院查明,1996年春節前,周貽勝向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主席的成克傑(已判決)提出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的請求,並送給成克傑1000美元。同年7月至8月間,北海市主要領導調整,周貽勝爲能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請成克傑向新任北海市主要領導打招呼,再次送給成克傑2000美元。
1992年5月,時任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局長的周貽勝與廣西農墾企業總公司綜合門診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海域分局海角派出所的房產以人民幣75萬元賣給廣西農墾企業總公司綜合門診部。合同簽訂後,農墾總公司如期將購房款付給海城公安分局,但未能得到相關手續。期間,北海保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樑茂坤(已故)向周貽勝提出要購買海角派出所房產,周貽勝同意樑茂坤的請求。1993年元月初,經周貽勝做工作,農墾總公司同意將該房產轉賣給北海保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爾後,北海保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將海角派出所房產以人民幣238萬元轉賣給北海金地利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後周貽勝收受樑茂坤人民幣13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周貽勝犯受賄罪、行賠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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