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油畫《毛主席去安源》歸屬權的糾紛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判定,以我國現行法律原則和精神,將油畫《毛主席去安源》歸屬權問題置於當時歷史背景之下重新審視,此油畫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始終是分離的。國家享有油畫所有權;根據油畫當年繪製過程的事實,油畫《毛主席去安源》是由原北京畫院院長劉春華獨立完成繪畫,因此,劉春華應爲油畫的唯一作者,享有著作權。
據瞭解,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曾在1995年10月7日受劉春華委託對油畫《毛主席去安源》進行了公開拍賣。建行廣州市分行(現併入建行廣東省分行)以550萬元價格通過競買購得此畫並向嘉德公司支付佣金55萬元;劉春華收取建行廣州市分行支付的畫款550萬元並向嘉德公司支付佣金48萬元,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76.32萬元。建行廣州市分行購得油畫後,將油畫交歸中國建設銀行收存。
北京市二中院在今天的判決中認定,油畫《毛主席去安源》目前存放在建行,其國有狀態沒有改變,國家財產並未實際受損。因此,中國革命博物館請求劉春華和建行返還油畫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決中還指出,油畫《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權屬於國家,劉春華不是油畫所有人,他不應該將油畫作爲個人所有財產委託拍賣,也不應得到拍賣價款。但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目前已超出通過訴訟追索此油畫的時效。因此,劉春華不自願交返拍賣油畫所獲得的收入,法院也不能強制他返還。
法院宣判後,涉案當事人都沒有當庭表示是否提出上訴。而按法律規定,涉案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
油畫《毛主席去安源》創作於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間。1968年7月1日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和《紅旗》雜誌同時刊發,後成爲當時中國影響和發行量最大的宣傳畫之一。油畫主要表現毛澤東於1921年前往江西安源煤礦從事革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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