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叫李留順的河南農機手,因爲一起交通事故,成爲打交通官司的律師圈中的“名人”。圍繞着“責任認定”這個法律概念,他從地方到省會,從公安到法院打了4次官司,用盡了所有的司法渠道,耗時兩年爲自己找到了一個說法。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通俗地說,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只能由)交管部門作出的“法律判決”,如一方承擔責任的60%,另一方承擔40%,並且隨後的經濟賠償也大多以此爲據,不得私了,如果不服,也只能找交管的上級部門。
按照2000年的統計,全國每天1690起交通事故就是這麼處理的。
現在,越來越多的問題暴露出來,最後集中在:交管部門到底可不可以在事故糾紛中充當“法院”的作用?
目前正在等待通過、人們翹首盼望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將解決這個焦點問題。
“在將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個詞將不再使用。”國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秩序處副處長張平說。該法已於去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她一直參與該法的起草工作。
這意味着,交警不再作比如“四六開”這樣的責任認定。也就是說,交管部門將不再參與糾紛的裁決。
張平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後,我們不再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作爲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由於已不存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說,當事人可以跳過公安機關,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無爭議的輕微事故,完全可以通過協商‘私了’。至於其他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後一些基本工作如查看現場、勘驗、取證等,仍必須由公安部門來進行。而法院則負責檢驗損害結果以及關於賠償的司法裁判一類事宜。”
目前我國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行政法規。而即將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上升爲階位更高的法律。
這裏需要作一個解釋,在現行的法規中,一起交通糾紛,可能要分成兩個官司:當事人對交警作出的責任認定有意見,理論上可以採取行政訴訟;對賠償金額有意見,則另外需要進行民事訴訟。
關於行政訴訟,北京的魏雙鳴律師過去辦過幾百起交通事故案,他說,但凡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沒有一起被法院受理,因爲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12月1日聯合發出《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有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民事訴訟,現實中的情況往往是這樣: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書時,認爲肇事司機承擔40%的責任,騎自行車的受害人承擔60%的責任。爲求賠償,受害人家屬將肇事司機告上法庭。法院在認定民事責任時,照搬交通部門的認定,責任四、六開。儘管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不是一回事,但許多律師說,實踐中把事故責任認定等同於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情況並不少見,在民事案件中尤爲突出。
現在,這個情況隨着“責任認定”的消失可能都要改變了。張平說:“新的法律規定取消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並且作了明確分工,法院將獨立完成有關事故責任、損失賠償一類工作,這樣也就避免了混淆事故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之類的問題。”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說明中講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作爲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影響了糾紛的處理效率。
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在1996年便開始醞釀,提交國務院是在1998年,現在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一審已經通過。“這項法律權威性高,處罰力度大,從它的內容上看也是確實考慮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張平說。當問到《草案》最終在人大通過有多大的把握時,張平顯得非常有信心,她表示“這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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