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上海盛帆房地產公司訴韓國大韓航空公司民事索賠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這是繼去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韓國大韓航空公司向遭受損失的三十多戶居民分別進行人民幣8萬至12萬元賠償後,又一起因韓航墜毀事件的索賠案件。這次索賠的總標的額爲4.3億元人民幣,據悉,這是國內迄今爲止標的額最高的一起民事索賠案件。 1
大韓航空公司
有關人員未出席庭審
4月5日上午,幾十名羣衆和各地記者來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號審判大廳,準備旁聽這天的庭審。9點左右,負責此次庭審的兩名法官華章根、王蓓宣佈開庭,審判廳裏立即安靜了下來。隨後雙方當事人的辯護律師開始分別向法官舉證。據瞭解,這次庭審原告方實際上有兩部分--盛帆房地產公司和參建商。他們所要求的標的分別爲2億元人民幣和2.3億元人民幣。法庭上雙方主要圍繞房產損失情況和損失原因兩方面進行了舉證。
法官在聽取了雙方陳述後,對雙方所舉證據一一認真予以了覈對。在一整天的法庭調查中,雙方舉證20餘件。由於雙方所舉證據繁多,到上午12點庭審結束時爲止,舉證工作尚未完成。最後,法官宣佈,將於4月10日下午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屆時雙方將繼續舉證。據旁聽的一位羣衆說,這次庭審沒有看到大韓航空公司有關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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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的“4·15”
1999年4月15日,上海,小雨。
16時許,正是上海閔行區莘莊鎮學生放學、工人下班的高峯,誰也沒有想到,一場災難正從天而降!16時04分,一架灰藍相間的大型運輸機突然鑽出低暗的雲層向地面俯衝下來,帶着沉悶的轟鳴一頭栽到一處建築工地上。
劇烈的爆炸聲震天動地,機頭深深扎進地裏,機身、機尾部分頃刻向前折斷。平靜祥和的建築工地和附近街道、居民區頓時成了災難的海洋:無數大大小小的機身殘片和機上物品無情地砸向周圍,3名機組人員當場遇難,現場羣衆5人死亡,37人受傷;11幢建築物、32家店鋪、317戶居民房屋受損。
這架墜毀貨機屬韓國大韓航空公司,它是當天16時01分從上海虹橋國際機場起飛的,飛機重量約210噸。事故後經民航部門細緻調查,認定墜機原因系飛行員操作失誤所致。墜機後的3年內,在上海有關部門調解和法院的判決下,大韓航空公司陸續向受害羣衆支付了賠償金。
3
墜機事件最大受害者
提出鉅額索賠
就在這起罕見的空難慢慢淡出人們的記憶時,一條驚人的消息傳了出來:墜機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上海市盛帆房地產公司以其開發的房地產受墜機影響被毀、滯銷及貶值爲由,向大韓航空公司提起約4.3億元人民幣的天價索賠。
3月20日,記者來到位於閔行區莘莊鎮的墜機地點--上海市盛帆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沁春園小區。小區內一片荒蕪,由於閒置了3年,這裏已成了一片荒地,長滿了雜草,附近幾幢居民樓還能看出當時空難留下的痕跡。事發時,墜機地點已經完成了四棟商品樓的基礎工程。機頭墜落的地方現在已經成了一個直徑約30米、幾米深的大水塘。盛帆房地產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說,事故發生後,這裏就停工了,計劃建的也不敢再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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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評估報告結論爲
6.4888億元人民幣
上海市盛帆房地產公司於1992年成立,註冊資金2000萬元。該公司負責人盛明其向記者詳細介紹了這起天價索賠案的情況。
據介紹,按照規劃,該公司將在莘莊鎮建一個佔地面積46萬平方米、建築面積60多萬平方米的沁春園住宅小區。墜機前,該公司投入了2億多人民幣,完成了前期的徵地、動遷等工作,並已建成交付使用了15萬餘平方米的商品房。
墜機事件對該公司的經營造成了巨大的衝擊。據盛明其對記者說:“墜機前該公司開發的房產比較熱銷,事故發生後,除了直接的物損外,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房屋的滯銷和跌價。房地產都是靠滾動發展的,建好的房子賣不出去,哪來的錢再建新房,貸款的壓力也越來越重。”
盛說,目前,他們公司可以說是血本無歸。一來客戶擔心墜機爆炸會造成房屋質量隱患,更重要的是,大家都認爲小區掉過飛機,不吉利。空難發生後很少有人來買房子,原已預訂的客戶也紛紛來退房。儘管公司加大了廣告宣傳力度,但收效甚微,房子嚴重滯銷,房產急劇貶值。
公司爲此專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了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墜機事件導致該公司房價每平方米貶值達1000元至1200元,公司損失達3億元。
爲了給以後索賠提供依據,盛帆房地產公司專門請上海文樂資產評估事務所爲其損失進行了評估。2000年1月,該評估所做出評估報告書稱:墜機地點位於沁春園三村工程的中心,使得正在建造的四棟商品房基礎工程被毀,同時將施工地的一些辦公用房及現場設備、材料等沖毀。此外,飛機墜毀時的衝擊波及飛機殘骸使沁春園一村、二村部分建好的商品房也有不同程度的損壞。由於飛機失事的影響,不僅使小區開發處於停止狀態,而且嚴重影響了小區商品房的銷售。評估報告的結論是:沁春園小區因1999年4月15日大韓航空公司的貨機失事事件造成的損失爲6.4888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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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訴狀共索賠4.3億
從2000年7月份開始,盛帆公司就和大韓航空公司談判,希望協調解決賠償問題,大韓航空公司也表示賠償,但究竟怎麼賠,賠多少雙方分歧很大。
經過多個回合的談判,2001年春節前,雙方對於墜機給盛帆公司方面造成的施工房被毀,建築、材料損失等直接物損爭議很小,認爲應在498萬元人民幣至528萬元人民幣之間;至於對盛帆公司的房產鉅額貶值,大韓航空公司方面表示無法接受。
據盛明其講,在談判中韓方表示墜機事件是否引起房產貶值,這一點無法論證。即使房產貶值,也是由於市場波動引起的;而客戶認爲“不吉利”,這種看法是迷信,不能夠受到法律保護。
而盛帆方面則認爲,老百姓怕“不吉利”而不買他們的房子,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國人就是這樣的傳統。針對韓方提出的市場波動原因,盛帆公司又對沁春園小區周邊相似樓盤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其他房地產銷量都不斷上漲,而惟獨“盛帆”在波動,他們認爲韓方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雙方最初約定,大韓航空先賠盛帆公司500餘萬元的直接物損,至於幾億元的經濟貶值,盛帆公司可到法院起訴索賠。可不久後,大韓航空方面又變更了方案,連約定的直接物損也不賠了,要求盛帆到法院起訴,是非曲直,由法律來裁決。
2001年3月30日,盛帆房地產公司請了一個以上海光華律師事務所閔曼君爲首的7人律師團,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第一份民事訴狀,以墜機地沁春園三村地塊及在建房屋因空難受損爲由,向大韓航空公司索賠1億餘元人民幣。法院立案受理後,當年6月,盛帆公司又增加了一項8000餘萬元人民幣的訴訟請求。
2001年4月和今年1月,盛帆公司又先後兩次向法院提交了第二份民事訴狀,以沁春園一村、二村部分建好的商品房因墜機事件受損後貶值爲由,向大韓航空公司索賠約5000萬元。
2001年12月,盛帆公司提起了第三份民事訴狀,以墜機事件對其經營活動有嚴重影響爲由,要求大韓航空賠償其部分經濟損失2億元人民幣。
至此,盛帆方面向大韓航空索賠金額高達4.3億元人民幣!
6
本案懸疑和焦點何在
3月20日,記者就此天價賠償案對原告代理律師周榮華進行了採訪。
對於本案的受理機構和法律適用問題,周律師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用航空機對地面第三者的損失賠償,應適用侵權行爲的法律。我國法律的適用順序爲國際公約、國內法、國際慣例。對於此次空難而言,因我國未參加國際公約,而我國國內法對此類侵權行爲的賠償已作規定,因此此案從法律適用角度而言,應適用我國的實體法。
根據評估報告,盛帆公司因墜機導致經濟損失爲6.4億元,爲何只索賠4.3億元呢?
律師稱,他的當事人經濟實力有限,這麼大的標的,不得不考慮訴訟費的問題。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們放棄那2億多元的索賠權利,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此案的訴訟時效是在3年以內,現在距離最後的時限已經很近了,他們隨時將增加訴訟請求。
對於即將開庭審判,周律師預計雙方爭議的焦點會集中在三個方面:首先,飛機墜毀是否對盛帆房產產生滯銷、跌價的作用;其次,如果是的話,這些經濟貶值到底有多大;第三,法律是否支持關於“不吉利”的說法。
對於盛帆方面的索賠,大韓航空方面也作了積極的應對。他們的委託代理律師是中國律師協會副會長、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朱洪超。朱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盛帆方面的天價索賠是沒有道理的,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此案的主審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庭的華雙根法官接受採訪時說,此案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指定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開庭前他不能對案件發表看法。
此案去年3月提起訴訟,爲什麼現在纔開庭審理呢?華法官解釋說,由於這起空難引起的索賠案很多,共有數百名居民向大韓航空公司索賠。上海有關部門確定了一個原則,按照死亡者、受傷者、個人、集體的先後順序進行處理,所以盛帆公司的索賠案才拖到了現在。
在與大韓航空有限公司談判協商未果後,上海盛帆房地產公司數次提起訴訟,索賠總金額超過4.3億元。盛帆房地產公司表示,他們還將追加訴訟請求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於今年2月25日正式受理此案;原定的4月9日開庭時間,也提前至4月5日清明節這天。
這成爲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見諸報端的第一例標的額巨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已引起包括本報在內的全國十多家媒體的關注。
記者從法院瞭解到,在證據交換過程中,雙方對因墜機所引起的房地產貶值損失是否應獲得賠償,分歧很大。
7
專家說此類案件
有法可依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楊振山教授告訴記者,從性質上講,此案是一起一般侵權案件。對於沁春園小區已落成、或在建房屋,因受墜機破壞造成的損失,這可以計算得出來,也不會有什麼爭議。問題是,原告房產嚴重滯銷,或房價貶值銷售,以及原告鉅額前期投入血本無歸,投資回報期大大延緩所造成的損失,被告是否應該給予賠償?這是本案存在的焦點。
他認爲,對此案的審理在我國還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3款中指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原告已建成房產嚴重滯銷、貶值出售,以及投資回報期大大延緩所造成的損失就屬於“其他財產損失”,被告應當給予賠償。
爲什麼這麼說呢?楊振山教授列舉了三方面的理由。
第一,因爲被告的貨機在原告開發的小區中墜毀,造成人員傷亡,對購房人造成心理上的壓力,覺得這裏“不吉利”、“風水不好”。這種心理因素,在我國民衆中是普遍存在的,姑且稱之爲“習慣性精神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已購房人不願意在此居住,要求退房;打算購房的也會打消在此買房的想法。
第二,由於曾經有飛機在此失事。既有第一次,就難免會有第二、第三次。這種不安全的恐懼感也對購房人的心理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影響到購房人的選擇。
第三,商品房作爲一種特殊商品,其地理位置的好壞、居住的安全性等,是構成其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墜機事件的發生,對原告所開發的沁春園小區的環境、安全性等都造成了影響,對其價格構成下跌的壓力。
楊振山教授認爲,從上述三方面,可以認爲墜機事件除了造成原告已完建工程受到破壞,還使得原告整個小區銷售的預期收益大打折扣。因此,被告對此應該給予賠償。
當記者問到飛機之所以墜毀在沁春園小區內,是否與原告選址離機場太近有關時,楊教授認爲,這與離機場遠近並無關係。因爲只要在飛機飛行的整個區域內,都存在着墜機的可能。實際上,我們也看到,在沁春園小區周邊地區,條件相當的商品房價格天天看漲,這說明原告這種預期銷售收益的損失是存在的。
8
交換價值所受損害
往往更嚴重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劉俊海博士則從現代商業社會運行特點出發,分析了緣何需要保護被侵權人遭受的預期利益損失或間接損失。
劉俊海博士認爲,現代商業社會,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已經不僅僅侷限在對使用價值的損害。商人制造的產品,其價值由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構成。在侵權行爲發生的場合,不僅僅商品的使用價值遭受損害,那些構成產品交換價值的要素也很容易受到傷害。這些要素包括產品的信譽度、消費者的認同感、產品的親和力以及產品的安全性和耐用性等。交換價值就是製造產品的商人的預期利益,現代侵權行爲的損害,其對交換價值的損害更甚於對使用價值的損害,商人多由此蒙受巨大損失,而且,對交換價值的損害,往往不是“恢復原狀”、“折價賠償”的救濟方式能夠補償的。從立法上看,發達國家及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非常注重對預期利益或期待利益的保護,我國《合同法》中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已經明確了違約方就其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從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的精神看,應該理解爲被侵權人預期利益的損失或間接損失應受法律保護。
劉俊海博士同時表示,目前我國立法機關正在研究起草《民法典》,上海盛帆公司訴大韓航空公司索賠案提出對預期利益的保護,應該說預期利益是否受保護,我國的立法對此是明確的;當然,預期利益的保護範圍、保護尺度應如何界定,值得我們在制定《民法典》時認真研究。
9
索賠多少
證據是關鍵
在採訪過程中,楊教授和劉博士都表示,儘管從案情來看,原告應該獲得賠償;但究竟索賠多少,原告自己還應拿出足夠充分的證據向法庭表明,自己已建成房產嚴重滯銷、貶值出售,以及投資回報期大大延緩所造成的損失值是多少。
從今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據說,《規定》是爲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改革民事審判方式所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該規定有若干重大突破,確立了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既強調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應遵守法定程序、法律精神,也強調法官應依據法官的良知、邏輯推理及理性對證據進行自由心證,並確立了“高度蓋然性佔優”的證明標準。
上海市一中院最終確定4月5日正式開庭審理盛帆房地產公司訴大韓航空公司侵權索賠案,爲該《規定》在涉外案件的適用首次提供了一次展示的機會。那麼,證據法學界如何看待這個案件呢?
國家法官學院司法審判中心主任、研究員畢玉謙是我國《民事證據法》專家起草小組的成員,參與了《規定》的起草與論證工作。畢玉謙說,從證據法的角度看,訴訟上的請求權首先必須有實體法的支撐。盛帆房地產公司訴大韓航空公司賠償案,是由飛機失事引起的,因而該案的審判,將涉及我國民用航空法的適用。民用航空法是特別法,開發商須舉證證明所受損失是墜機的直接後果。預期利益或者經濟貶值要獲得裁判上的確認,在這個案件中涉及運用環境證據和司法認知,開發商要證明墜機現場周邊地區房地產行情在墜機前後是一個什麼樣的情況,根據這樣一個已知事實推斷另一個相關事實的存在,即推斷如果沒有發生墜機這個開發小區會是一種什麼狀況。司法認知無須當事人舉證,可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
他說,預期利益在這個案件中實際上是存在的,法官將面臨如何定奪墜機、市民心態、房屋不能按預期出售或降價三者之間的關係。墜機事件發生以後,經過媒體的報道,它已成爲衆所周知的事實,墜機事件顯然要影響消費者對這個住宅小區的評價,那麼在一個充滿競爭的房地產市場上,消費者將會選擇更具安全性和迎合他們消費心態的房屋,關於此點也是無須舉證的,因爲這是一個法官自動認知的問題。從理性角度講,法官也同時系社會普通成員,生活中的經驗法則會幫他作出選擇判斷,由此作出審判上的事實推定,房屋貶值或滯銷,是墜機的直接後果。普通消費者就墜機事件對開發小區所造成的消極影響所持有的心態,屬於市場價值規律在消費文化、消費心理、消費理念上的體現,它是一種客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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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權益需
法律保護
應該說,近年來,涉外侵權事件時有發生:從著名的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三菱帕傑羅事件,再到最近的怒砸奔馳汽車事件……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事件至今未能給公衆一個解惑的答案。
盛帆房地產訴大韓航空案,再次觸發了此類法律問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引起的變化,表現爲在關稅、政府補貼等屏障失去以後,我國的本土利益將在共同的市場準入規則之下同域外利益全面展開對話,近年不斷髮生的涉外侵權事件其實就是這樣一個對話的信號。加入世貿以後,需要調整經濟關係運行的各種機制。然而,作爲利益的體現及實現利益的最有效的手段,我國法律因其粗疏在一定時期仍將是制約我國經濟有效融入世界經濟的瓶頸。那麼,如何做到我國法律與域外法律的相通性,使我國本土法律與域外法律在權利保護範圍、水平、標準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同步性或者對等性,提高我國本土法律對權利的保護水平,值得法學界、司法界深思。
上海盛帆公司訴大韓航空案件所提出的對預期利益的保護問題,正好觸及這樣一個現實的話題。我們將和廣大讀者一起,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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