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張姓股民狀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團虛假陳述案准時在濟南中院開庭。這是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後,全國第一起法院開庭審理的證券民事侵權訴訟。
經過嚴格的安檢,來自全國24家媒體40餘位記者在交出採訪機、攝像機和照相機後方被允許走進法庭旁聽。據說,民事訴訟案件中,庭審設安檢,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極爲罕見。
最高法和山東省高院均派代表旁聽此案。
張姓股民當天沒有出庭,但通過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書面陳述。剛剛戴上 S T帽子的渤海集團首次全面闡述對此案的觀點。
由於渤海集團不同意調解,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在本次審理中,以下的一些新問題值得關注。
重大遺漏算不算虛假陳述
根據最高法的有關通知,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因虛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國證監會查處的上市公司共有16家,股民可以對他們起訴,渤海集團榜上有名。
今年2月21日,山東一位張姓股民依此狀告渤海集團,並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步大慶聯誼後塵,渤海集團成爲第二家坐在被告席上的上市公司。
庭上,渤海集團認爲,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書》中認定,渤海集團1994年至1998年度相關行爲違反的是1993年頒佈生效的《股票條例》,而非最高法《通知》中特指的於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另外行政處罰認定的違規事實是重大遺漏,而非《股票條例》中有明確界定的虛假陳述。因此,渤海集團認爲本案不符合受理條件。
而且,證監會處罰決定雖然已經生效,但其認定事實不當,不應作爲審判依據。
原告代理律師郭慶東認爲,雖然最高法的《通知》未對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做明確規定,但根據立法的初衷,應當對此理解爲確定的效力。否則,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豈不形同虛設?
知情權和選擇權,哪個被侵犯了
渤海集團認爲,其上市公告書是按照當時的規定,經證監會審覈後公告的,信息披露當時及之後的更新披露行爲均是符合信息披露原則及規定的,不存在侵害原告知情權的事實。
退一步,即使法院採信證監會的責任認定,但渤海集團之後在年報中已經主動、自覺承擔了更正義務,並在此後進行了信息的更新披露。因此,在股民買入渤海股票時,原來瑕疵的信息已歸於完整,當然對股民不發生損害事實。
原告代理律師郭慶東認爲,虛假陳述行爲侵犯了股民的股票交易的自由選擇權。這種權利應建立在上市公司的真實的信息披露基礎上。投資者作出一種選擇,必然喪失對其他投資行爲的選擇機會,其機會成本也因選擇的錯誤而失去,並遭受損失。這種損失應由被告予以承擔。
虛假信息與投資受損什麼關係
在法庭辯論階段,真正成爲焦點的是:虛假信息和股民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股民代理律師郭慶東認爲,原告購買渤海股票,完全基於對渤海所做虛假陳述形成的合理信賴,原告的投資是基於對渤海公開信息的分析,同時渤海的虛假陳述行爲也確實引起了股票價格的大幅下跌。
郭慶東認爲,此案應該適用推定因果關係,即只要被告存在虛假陳述行爲,並且這種虛假陳述行爲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也因此造成損失,被告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渤海集團認爲,虛假證券信息侵權案件中的“果”,不是財產受到損害,而是知情權受到損害,投資者受損結果的發生是一果多因所致。同時,渤海集團認爲原告對交易受損應自負其責。
原告在何種情況下購進的渤海集團股票?是否長期關注渤海個股?是否知道買入後有盈利的機會?當被告律師向原告律師發問,並要求原告律師舉證時,原告律師拒絕回答,並稱是否回答是原告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因上述問題直接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審判長宣佈休庭10分鐘,合議庭進行合議。
恢復庭審後,審判長宣佈,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原告方有權決定是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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