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僅僅用25分鐘就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與以往庭審不同的是,法庭上沒有冗長沉悶的證據出示過程和控辯雙方的脣槍舌劍,而是合議庭根據公訴機關向法院遞交的辯訴交易申請,重點就控辯雙方達成的辯訴交易程序性和實體性審查,當庭對該辯訴交易予以確認。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本案被告人孟廣虎因車輛爭道與被害人王玉傑等人發生爭執,後被告人孟廣虎打電話叫來五六個人與王玉傑一方發生爭吵並廝打,混亂中致被害人王玉傑小腿骨折、脾破裂,經法醫鑑定爲重傷。此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將孟廣虎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抓獲歸案。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孟廣虎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孟廣虎的辯護人認爲儘管是孟廣虎找來的人對被害人毆打併造成了被害人重傷的後果,但由於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無法確定被害人的重傷後果是何人所爲,因此辯護人認爲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公訴機關則認爲,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無法判定被害人重傷後果是何人所爲是客觀事實,如繼續追逃則需要大量時間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於本案多人混斗的特殊背景,證據收集也將困難重重。但此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孟廣虎找人行兇而導致被害人重傷的後果,對此後果,在案被告人孟廣虎理應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意見發生嚴重分歧。當公訴機關得知法院正在進行審判方式改革的探索,辯訴交易也是重點研究課題之一時,便與辯護人協商此案是否進行辯訴交易。辯護人在徵得被告人的同意後,向公訴機關提出了辯訴交易申請。控辯雙方隨後進行了協商,雙方同意,即被告人承認自己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表示願意接受法庭的審判,自願賠償被害人因重傷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要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放棄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觀點,同意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及罪名,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同意被告及其辯護人的請求,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後,由公訴機關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辯訴交易申請,請求法院對雙方達成的辯訴交易予以確認。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接到申請後,由合議庭對雙方達成的辯訴交易進行了程序性審查,認爲該辯訴交易協議及申請文本內容齊全,簽字、印鑑清晰,格式規範,決定予以受理。爲此,法院又組織被告方和被害方就附帶民事賠償進行庭前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孟廣虎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此案從開庭到宣判僅僅用了25分鐘。
名詞解釋
辯訴交易,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控方檢察官與被告在法庭外就定罪與量刑進行討價還價而形成的一種司法制度。檢察官允諾向法官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或作出比被告原來罪行更輕或較少罪名的指控,來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由於該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節約司法成本,同時高效、迅捷地懲罰犯罪,在英美法等國家頗爲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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