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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任何形式不正當競爭——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關於調整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證券公司可制定自己統一的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也可授權各證券營業部根據當地 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標準;證券公司不能簡單地設定一個佣金浮動區間,須制定一個較爲明確的佣金收取標準
-佣金標準報備主體可以是證券公司,也可以是證券營業部;佣金收取標準的備案有效期完全由報備主體自主決定,建議報備主體不要過於頻繁地調整佣金收取標準
-據測算,證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連續三年達到經紀業務盈虧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約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點;個別證券公司一味強行壓低佣金收取標準,不僅不利於證券公司自身發展,而且可能損害整個證券業長遠發展的利益
-證監會派出機構或證券業協會可根據各地區市場交易情況和證券營業部成本水平、經營情況,通過測算向所在地證券營業部提供當地證券交易邊際成本或盈虧平衡點的有關數據供參考
-外資證券機構從事B股經紀交易必須執行通知的規定
4月5日,中國證監會、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調整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證監發[2002]21號,下稱“通知”)。通知發佈後,各市場主體高度重視、反映強烈,特別是各證券公司對通知出臺背景以及一些具體操作問題不甚瞭解。爲此,本報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
問:請問國際上通行的證券交易佣金制度是怎樣的?
答:全球主要國家(地區)證券市場基本上實行證券交易佣金自由化,只不過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別。據統計,全球主要的27個證券交易所中,絕大部分對佣金的收取採用自由協商制,其中大部分實行完全的自由協商制(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大阪證券交易所、巴黎證券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意大利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瑞士證券交易所、馬德里證券交易所等),少數證券交易所實行規定最低費率、最高費率或在一定區間內協商議價的方式(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雅加達證券交易所、新西蘭證券交易所、孟買證券交易所等)。
問:請簡單介紹我國證券交易佣金比例調整的有關歷史背景。
答: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最早的證券交易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在本次調整之前,對於股票交易,兩證券交易所均採用3.5‰的固定佣金比例。
2000年度證券交易額急劇放大,證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長,部分證券公司出於搶佔市場份額的考慮開始“佣金打折”。由於佣金打折行爲明顯違反了滬、深交易所以及我會的有關規定,而且引起二級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因此我會當即制止了此類行爲,並開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調整問題。
2000年年底,我會成立了由市場各方參與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組。研究小組經過廣泛調查和深入研究,在反覆權衡各種佣金改革方案優劣的基礎上提出了最高限額內向下浮動的優選方案。2001年11月16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大幅下調,引發市場人士對佣金改革的新一輪關注。考慮到2001年下半年以來市場的深幅調整,爲謹慎起見,在通知下發前我會再次徵求了部分市場主體對佣金改革的意見。各方意見認爲佣金下調的條件基本成熟,經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總局,適時推出了本次佣金比例調整方案。
問:這次證券交易佣金比例調整的意義何在?
答:同國際上其他證券交易所相比,本次調整前我國的證券交易佣金制度市場化程度較低,而且佣金水平也較高。據統計,調整前我國按買賣雙向3.5‰的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僅低於巴基斯坦5‰的水平而位居世界第二位。隨着我國證券市場的迅速成長,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漸凸現出來。固定佣金制度不利於證券市場競爭機制的培育,較高的費率標準提高了證券交易成本從而妨礙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積極性。
顯然,隨着我國證券市場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國由長期固定佣金制向市場化的浮動佣金制的改革乃順勢而爲。因此,此次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調整是降低投資者證券交易成本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我國證券市場規範化、國際化、市場化取向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是促進我國證券公司優勝劣汰並進而全面提升我國證券業整體實力的一項重大政策。
問:本次佣金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設計本次佣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市場化爲指導原則,同時兼顧保護投資者利益”。此指導思想的提出主要基於以下六個方面考慮:
1、佣金自由化是國際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前面已經提到,世界主要的27個證券交易所中,絕大部分對佣金的收取都已採用自由協商制。
2、佣金作爲一種金融服務價格,不具有象利率那樣作爲宏觀調控政策工具的性質,其收取標準隨着證券市場的不斷成熟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3、佣金市場化是實施市場化監管政策的基礎。在證券行業准入、營業網點設置、業務創新等方面,我們正在向覈准制下的市場化方向邁進,佣金市場化有利於相關政策的出臺和實施。
4、佣金市場化有利於各種低成本的經紀業務委託方式的發展。佣金市場化後,爲了降低成本,證券公司必然全力爲投資人提供低成本的委託方式,同時目前盲目擴張營業網點、花費大量資金裝修證券營業部的情況將得到有效控制,而網上委託、證券服務部、銀證分業框架下的銀證合作、技術服務站等低成本的經紀業務委託方式將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這樣,整個證券市場的成本將逐漸降低,這對於保護投資人利益、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都十分有利。
5、完全的佣金自由化在現階段的我國並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目前中、小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的地位、信息存在不對稱現象,加上營業部佈局不盡合理,爲了避免有些證券經營機構利用暫時的市場壟斷優勢獲取超額利潤,我們規定了3‰的佣金上限。
6、佣金浮動制是我國證券市場適應加入WTO的必然選擇。佣金市場化後,證券公司必須轉變傳統的經紀業務運作模式,加大成本控制和業務創新力度,提高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可以預料一些經營管理不善的證券公司終將被兼併或退出證券行業,而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證券公司將不斷髮展和壯大。
問:通知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自主制定佣金收取標準,能否談談制定佣金標準的具體意見?
答:證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統一的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也可以授權各證券營業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標準。至於佣金收取標準具體如何制定,完全是證券公司自己“份內之事”。一般來說,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可以根據機構、個人等各類客戶證券交易量大小、交易方式的不同以及對營業場地、硬件設備、通訊資源等方面需求程度的不同,分別設置不同的佣金費率。爲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便於投資者“心中有數”,證券公司不能簡單地設定一個佣金浮動區間(如2‰至3‰之間),必須制定一個較爲明確的佣金收取標準,便於每一位投資者從事每一筆證券交易前事先能夠測算出證券交易佣金成本。例如,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可以針對每戶每日或每筆證券成交數量或金額設定分級固定佣金標準或者超額累進/退佣金標準,也可根據不同委託方式(如網上委託、電話委託、其他委託等)制定不同的佣金標準。
問:佣金標準具體如何備案?備案的佣金方案有無有效期一說?
答:佣金標準報備主體可以是證券公司(比如說營業部數量較少的證券公司可由公司總部統一制定各營業網點佣金收取標準),也可以是證券營業部。由於每一證券營業部營運成本和所處地域均不完全一樣,證券公司可以證券營業部爲佣金標準報備主體。報備主體爲證券營業部的,在報備前應取得公司法人的明確授權並在公司總部備案。證券營業部根據所在地市場情況針對不同交易量或不同委託方式的客戶制定不同的佣金收取標準,只要佣金收取標準未違反通知中規定標準,而且具有實際操作性,就可以向我會派出機構和當地稅務、價格管理部門備案。至於備案的佣金收取標準的有效期也完全由報備主體自主決定。當然,爲了方便投資者,也爲了各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信譽,我們建議報備主體不要過於頻繁地調整佣金收取標準。
問:通知公佈後,成都、無錫、蘭州等地個別證券營業部提出了“零佣金”、“年費制”等佣金方案,你如何看待類似佣金方案?
答:通知明確要求證券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標準。爲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各證券公司應在充分認清自身實力的基礎上,制定自己能夠承受的佣金標準。理論上,邊際成本是完全競爭市場中價格決定的主要依據,長期邊際成本等於價格是廠商長期均衡的條件。根據全國證券公司上報的經紀業務成本數據,我們測算髮現證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連續三年達到經紀業務盈虧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約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點。我國證券公司畢竟處於發展和培養階段,目前佣金收入在證券公司全部營業收入中所佔的比例超過50%,2001年度有約三分之一的證券公司虧損。如果個別證券公司一味強行壓低佣金收取標準,不僅不利於證券公司自身發展,而且可能損害整個證券業長遠發展的利益。如果某一證券公司並未在成本控制或業務創新上取得重大突破,但佣金收取標準卻低於其盈虧平衡點時的佣金率,其經營也難以長期地維持下去。不正當競爭既損害了全行業整體利益,而且最終會侵害自己利益。我們重申,證券公司除了遵守本通知有關規定外,也不得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等)。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我們會通過地方派出機構和證券業自律組織密切關注那些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證券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或證券業協會應在維護本地區證券市場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和保護行業整體利益方面發揮應有的監督和指導作用,儘量避免或減少證券公司之間惡性競爭行爲。具體來說,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或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各地區市場交易情況和證券營業部成本水平、經營情況,通過測算向所在地證券營業部提供當地證券交易邊際成本或盈虧平衡點的有關數據,供證券營業部在制定證券交易佣金標準時具體參考。
問:外資證券機構從事B股交易如何執行本通知?
答:外資證券機構從事B股經紀交易時也必須執行本通知。同中資證券公司一樣,如果外資證券機構向客戶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可由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定其他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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