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損害賠償案,被告洪江市岔頭鄉杉木田小學及該校學生楊冬被判賠償經濟損失2.98萬餘元。
檢察日報報道說,年僅7歲的原告小鵬系杉木田小學一年級學生。2001年2月28日,該校六年級學生楊冬在學校操場上體育課,趁老師不在操場的間隙,開始用腳踢籃球,在與同學爭搶中,一腳將籃球踢到一年級教室的窗戶上。籃球擊碎玻璃後濺起的碎片,剛好擊中了正在上課的小鵬,致使小鵬左眼嚴重受傷,住院治療28天,經鑑定構成9級傷殘,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近3萬元。小鵬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已將學校及楊冬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在上課打籃球過程中,不按教師要求,用腳踢籃球,打碎窗戶玻璃致傷原告,作爲直接責任人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學校在教學過程中,疏於管理,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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