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朱繼峯,你應當如實回答問題。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故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我聽清了。”回答完這句話後,在法警的指引下,朱繼峯在《人民法院證人作證保證書》鄭重地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這一幕發生在4月17日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法庭當時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身爲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支隊的交通警察,朱繼峯和該支隊事故科長王萬榮分別以案件的偵查人員身份出庭作證。有專家稱:“讓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這在新中國還是頭一次。”
事情還得從2001年12月9日的一起車禍說起。
當日,山東省單縣農民韓宇華無證駕駛一輛小貨車途經北京市豐臺大橋西側路口時,將行人王淑貞撞倒逃逸。因搶救不及時,王於當晚在醫院身亡。豐臺交通支隊在對此案進行偵查的過程中找到並扣押了肇事車輛,但一直沒有抓獲韓。今年1月29日中午,韓宇華來到豐臺交通支隊,當韓向辦案人員出示僞造的身份證和駕駛證,想以他人的名義領走肇事車輛時,被民警當場識破並扣留。直到晚上,韓宇華才承認自己的真實身份以及肇事過程和買賣假證件的事實。
據出庭支持本案公訴的檢察員、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處副處長陳陽介紹,案件起訴到豐臺法院後,辯護律師曾想進行無罪辯護。辯護人提出了兩個主要理由:一是公訴人如何證明死者就是韓宇華交通肇事的受害人;二是韓宇華並沒有在豐臺交通支隊使用假證件。
針對上述問題,豐臺檢察院進行了嚴密的證據安排。一是利用多媒體技術,在法庭上通過電子屏幕出示所有重要證據,二是通知豐臺交通支隊承辦此案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4月17日,豐臺區法院如期開庭審理本案。案件吸引了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廳室的負責人和數位知名法學家在內的上百人到庭旁聽。在庭審的質證過程中,檢察員陳陽一會兒通過投影儀展示物證,一會兒走下法庭,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並面向法官總結質證情況和結論。當控辯雙方就死者是否就是韓宇華開車撞傷的人進行質證時,警察王萬榮和朱繼峯先後出現在法庭上。兩位警察就案件的發現和偵破過程詳細作證。嚴密的邏輯、排他性的表述,連旁聽者都清楚地知道了韓就是作案者。
談到韓使用假證的過程,朱繼峯和王萬榮用事實說話,證明了韓出示假證、企圖矇騙警察以及後來承認的詳細經過。“毫無疑問,你當天使用了假的駕駛證和身份證!”兩位偵查人員的證詞,讓所有庭內人員確信無疑,就連被告人也不得不承認自己使用假證的事實。
一位旁聽者向記者表示:“第一次看到警察以偵查人員身份出庭作證。這樣的審判讓我心服口服。”
本案的審判長張勇告訴記者:偵查人員的出庭,不僅使得案件證據更加充分,事實更加清楚,合議庭組成人員對此一目瞭然。也有利於旁聽人員詳細瞭解案件情況,讓審判更有說服力。
在回憶出庭作證的經過時,王萬榮科長深有感觸。他向記者談了作證時的一個細節:當王就公訴人關於警察前往案發現場的經過作了詳細的陳述後,辯方律師又向他提出了同樣的問題。“我本來覺得重複回答是多餘的,但我想到,既然出庭作證,回答有關提問是義務,如果我只回答公訴人的問題而拒絕回答辯護律師的問題,顯然會讓別人誤會我有偏袒之嫌。最後我還是認真回答了辯護律師的問題”。
王科長告訴記者,那天作證後回到單位和同事進行討論。大家認爲,出庭作證有利於促進辦案質量,今後如果有機會,還是願意出庭作證。
豐臺交通支隊副支隊長孫振寶當了31年交通警察。他告訴記者,讓警察出庭作證,這是多少年以來沒有過的事了。這種做法有助於就涉及專業領域的事項向法庭和旁聽人員說清楚。同時也有助於提高偵查人員自身素質,讓偵查人員在下次辦案時更加紮實、更加註重依法辦案。
陳陽副處長對記者說,在以往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一些證據方面的疑問,甚至是證據不紮實的情形,一些細節問題不可能在案卷中有完全的記錄。面對辯護律師的質問和反駁,公訴人往往被迫“補漏”。陳陽舉例說,庭審往往會遇到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情形,他們翻供的理由是“刑訊逼供”,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沒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檢察員通常會以“只要有其他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就行”之類的話來搪塞。如果偵查人員作證,檢察院就不會遇到這樣的尷尬了。
豐臺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藍向東和汪長青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都表示,基於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豐臺檢察院正在實行司法改革,包括立體質證、改變公訴人位置、讓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各項舉措。藍向東說,傳統庭審中,控方往往只宣讀證言,這不利於質證。讓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可以給辯方同等的質證機會,增強了交叉質證的效果,既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旁聽人員對程序正當地進行認識。汪長青表示,豐臺檢察院希望通過這些改革措施促進庭審方式的改革。
4月30日,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光權博士通過記者得知這個消息後,當即表示充分的肯定。他說:“在英美國家的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但在我國,證人出庭率非常低。讓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符合刑事訴訟的直接言辭原理,有利於保障刑事訴訟的對抗和平衡,對於發現案件真實,保護被告人權益有重大作用。警察出庭作證,爲我國司法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對推進中國的司法改革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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