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9日下午4時,湖南省沅江市瓊湖初級中學157班男生黃偉寫下絕命書,然後實施自殺。幸被鄰居撞見,急送醫院搶救,他才撿回了15歲的生命。
事過半月,黃偉的父母認爲網吧業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娛樂管理條例》,將業主顏太平告上法庭。法庭經過調解,於2002年4月10日網吧業主顏太平補償黃偉醫療損失與精神損失費3220元。至此我國首例少年兒童狀告網吧案宣告結案。
迷電遊,欠下老闆31元錢
黃偉1986年3月28日出生於沅江巴山路,父親是廚師,母親是個縫紉師傅,在街頭租房開了間縫紉店,因此他家的日子過得還算舒暢。有一點遺憾的是黃偉的學習成績並不太好。
1999年9月,黃偉從橘園小學轉至瓊湖中學讀初中。在這裏,黃偉第一次接觸電腦。
新奇的電腦給了黃偉全新的感受。2001年下半年,在瓊湖中學附近,新開的網吧如雨後春筍般冒出。黃偉的很多同學涉足其中,他們總是在放學後迫不及待地去上網,到第二天又把上網經過說得津津有味,並且每人換了個諸如“相逢一笑”、“魔女乖乖”之類的怪怪的名字。黃偉感到有趣極了,終於有一天跟着同學走進了網吧,並從此一發不可收拾。他不僅將身上父母給的零花錢全花了進去,還想出了一個省錢“絕招”———每天2元的早餐費只花1元錢用來吃早餐,餘下的下午花到網吧裏。
2001年11月7日星期三,黃偉同學唐斌父母外出,邀他前去做伴。這一晚,黃偉與唐斌來到了位於沅江市國稅局右側的“友誼網吧”。此網吧爲前述訴訟被告顏太平所開。黃偉後來回憶說:“在友誼網吧,我與唐斌9時左右玩遊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6時,街道上陸陸續續有了腳步聲,才依依不捨地停機。出門時,老闆要結賬,我說:‘我沒帶錢,下次有錢再給你。’老闆說:‘我不認識你,你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嗎?’我說:‘沒有,只有一些書。’她就要我押兩本書,說等還錢以後再還給我。於是,我就拿了《幾何》和《歷史》兩本書給了女老闆。這是我的第一次押書。”
迷迷糊糊在瞌睡中熬過一天的學習,11月8日晚,黃偉仍然沒有回家,他打電話告知父母自己睡在同學家。
11月9日晚,黃偉再次走進“友誼網吧”,又度過一個不眠之夜。黃偉講:“這一夜,老闆首先並沒要我還錢,我於是又打了一個通宵。到早晨6時,老闆又問我要錢,我又說沒有。老闆說我已欠了31元錢,要多押幾本書,並要求我下週一送錢來。”
食鼠藥,花季少年險喪命
從此,31元錢欠款成了黃偉驅之不散的一塊心病,他再不敢去友誼網吧,甚至在上學途中也有意繞道,或者悄悄跟在同學身後,側着身子,快步走過。
但是,這31元錢總得還呀!怎麼個還法?15歲的黃偉對此一籌莫展,況且一到上課,5門主要課程的書一本也沒有,也提心吊膽的,老師追問,也不能老是以謊稱放在家裏搪塞。
更糟糕的是,一週之後,老闆又託同學來信催他還錢。無奈,黃偉從早餐費中省出1元錢,硬着頭皮,去了網吧。這時老闆威脅說:“你不還錢,我就告訴你老師和家長。”
此時,黃偉覺得學校、網吧和家裏的壓力使自己一下走到了絕境。遺憾的是,忙於生計的黃偉的父母竟然未予覺察。
直到11月19日,即黃偉留下遺書並實施自殺的這一天,黃偉很早就起了牀,向母親要了5元錢,說是交試卷與電影費。可要了錢,卻總是磨磨蹭蹭不出家門,在母親劉愛羣再三催促下,才戀戀不捨地離開。出門時,黃偉還回過頭來望了母親一眼,眼裏有些溼潤。劉愛羣正忙着擺弄鋪面,對於兒子這含淚的回眸未能看到。
黃偉神情恍惚地離開了家,並未去學校,卻在地攤上花了5角錢買了包鼠藥,另買了一包方便麪。爲怕人發現,他乾脆跑回位於巴山路的自己家裏的地下室。
在服藥之前,黃偉也想向父母有所交待,於是掏出紙筆,在地上寫下了上述遺書。然後,黃偉將鼠藥和在方便麪裏吃了下去。不一會,黃偉便開始嘔吐、抽搐。
也許是命不該絕,就在死神步步緊逼這位花季少年的生命時,被鄰居發現並及時將他送往醫院搶救。
黃偉的父母聞訊後迅速趕往醫院。看着生死未卜的孩子,兩人慌得只知道喊醫生救命。他們此時還並不清楚,到底是什麼原因叫孩子要尋絕路。
經過全力搶救,11月20日凌晨,黃偉甦醒過來。
上法庭,未成年人要向老闆討說法
2001年11月24日,黃偉用去醫療費715.34元,從沅江市人民醫院出院。
身體雖然基本康復了,但心靈的傷害卻一時難以撫平。黃偉目光癡呆,沉默寡言,總覺得有無數雙眼睛像刀子一樣刺向他的脊背。母親劉愛羣受了這場驚嚇,也日不理事,夜不成眠。經過數日的痛苦與無奈,黃偉父母決定向網吧業主顏太平討個說法。但顏太平的態度很不友善,更讓黃偉父母氣憤的是,險些釀成的悲劇並未使網吧老闆驚醒,他們像從未發生過什麼事似的,照樣對未成年人大開綠燈。義憤之下,黃偉父母決定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於2001年12月4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顏太平賠禮道歉,並賠償醫療費等直接損失3815.34元、精神損失費1.5萬元。
黃偉父母認爲:被告開設網吧,利用賒賬形式,誘使未成年人到網吧打電遊,獲取非法利益,繼而扣押未成年人的教科書追償非法債務,使原告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最終導致原告被迫走上自殺的道路。被告的行爲喪失了商業道德,違反社會公德,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家公安部《關於未成年人進入電遊室的管理規定》,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2001年12月25日,沅江市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令人驚訝的是,被告顏太平認爲原告訴訟與事實完全不符,其辯稱他並未向黃偉扣書,而是黃偉主動將書留下;黃偉欠費後,他也沒催交過,且還曾託黃偉同學捎書給黃偉;自己所開網吧有工商執照,有公安部門的開業許可證,屬合法經營。
鑑於雙方爭執較大,法院宣佈休庭,擇日再予審理。
2002年3月1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此次庭審,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補償黃偉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3220元。但是,此後1個多月時間內,顏太平一直未兌現諾言,直至4月10日纔將賠償付清。
讓我們慶幸的是,這位15歲年輕的生命仍然燦爛地生活在這個美麗的世界上,我們也不想過多地關注此案的訴訟結果,但應該對此案進行富有社會責任感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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