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醫院的周某與血頭孫水良達成協議,讓孫組織人員冒充職工獻血。昨天,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孫水良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沒收贓款,罰金3000元。
2001年12月11日,血頭孫水良在盧灣區獻血辦門口搭識了東南醫院負責職工獻血事宜的周某(另處),周某當時正在爲單位每年要完成的35人義務獻血指標發愁,看見孫自是格外歡喜。此後,通過電話聯繫,周、孫兩人談妥由孫組織人員來滬“獻血”,每200毫升給700元,以抵充單位獻血指標。
孫水良馬上在浙江平湖以每人抽400毫升血可獲550元爲條件,組織了5人於2001年12月18日來滬以東南醫院職工名義進行體檢。2002年1月4日,孫又帶領楊林英等4人在市血液中心非法賣血1600毫升。
經人舉報,當孫水良欲向周某收取賣血贓款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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