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因打死小偷,廣西寧明縣海淵鎮海淵街居民韋成周、韋長鬆、黃子基、朱建強等4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據中新社消息,一些羣衆議論紛紛並責問辦案的刑警:韋成周等4人的行爲是見義勇爲、爲民除害,理應受到大力表彰纔對,爲何“ 把英雄劃爲罪犯”?
今年4月27日晚7時許,陸文生竄到海淵鎮新路街492號居民家盜竊稻穀,被主人韋成周發現,韋成周即大喊“ 抓賊”。主人的兒子韋長鬆和鄰居黃子基、朱建強、曾世能等人聞訊趕來,三拳兩腳就把小偷陸文生打趴在地上。但他們仍覺得不解氣,又用尖刀朝陸身上亂捅,致陸當場死亡。
寧明縣公安局接到海淵派出所彙報後,覺得這起“爲民除害”的事件已觸犯了刑法,構成了故意傷害(致死)罪。案發後警方僅兩天就抓獲了涉案的韋成周、韋長鬆、黃子基、朱建強等疑犯(曾世能在逃)。
對於此案“爲民除害也犯法”的案例,警方耐心向“打抱不平”的居民羣衆解釋了與此案有關的法律知識:此案的小偷陸文生因盜竊而逃跑被羣衆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後,見義勇爲者就應該將小偷扭送到公安機關或打110報警,而不該再用尖刀朝小偷身上亂戳。行爲人明知用尖刀戳人體會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造成他人生命安全,但他們仍未停止對小偷的人身侵害,以至小偷被尖刀刺中右肺後當場死亡。這種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就是《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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