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泰順縣一婦女過橋摔成傷殘,認爲自己的“失足”與政府沒有履行職責有關,近日,將縣政府的兩個職能部門告上了法庭。
這位陶姓婦女在訴狀中稱,2001年2月6日晚上8時許,她回家經過泰順縣城關鎮泰壽路13號附近一座石拱橋構成的路段時,跌入五六米深的溪溝而受傷。事後,經有關醫療部門鑑定,其傷勢爲七級傷殘。她認爲自己所以受傷,與那段路燈損壞、拱橋又沒有護欄有關。作爲縣政府的職能部門,縣交通局、建設局應對此事負責。在與這兩個局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這名陶姓婦女一紙訴狀將交通局、建設局告上了法院,要求這兩個局賠償其醫療費等共計8.7萬元。近日,泰順縣人民法院已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奇的行政訴訟案,但沒有作出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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