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要爲素昧平生的人支付1000多元手機費,理由是電信公司認定她是那部手機購買者的擔保人,李女士大呼冤枉。日前,她以名譽權受侵犯爲由,把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及北京豐潤通電訊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吉恩吉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區法院。
李女士訴稱,2001年4月間,她收到北京移動寄來的一紙通知,稱:李某曾爲手機用戶楊某擔保購機入網。因該機主拖欠話費1395.84元,故李女士需按擔保協議在15日內代爲履行交納話費義務,否則將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上述事宜。
讓李女士深感詫異的是,她與楊某素昧平生,更談不上爲其提供擔保。在北京移動,公司向李出具了有關文件:北京通信局移動電話入網協議書,證明楊某所購手機是由北京移動通信公司,指定經銷商北京豐潤通電訊公司代爲銷售的。李女士看到,其擔保人的名字及住址、身份證號確與自己一致,但擔保人處簽字卻非她所籤,與購機人的簽名顯然出自一人之手。
李女士再次聲稱自己不認識楊某,更未爲其提供過身份證複印件,自己的身份證也從未丟失過。對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如何在移動公司手裏,深感困惑。楊某的手機號碼與李女士僅差一個數字,購機時間晚一個多月,而李女士是在北京吉恩吉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的手機。
至此,李女士認爲,楊某是從吉恩吉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處得到了她的身份證複印件。她向北京移動指出其手機銷售中存在的疏漏,要求其糾正催付通知書的錯誤,但未得到理睬。2001年10月,北京移動再次給李女士發來通知書,繼續要求其履行擔保行爲。
李女士認爲,由於三被告在商業活動中,分別不同程度地存在違規、違法操作,致使其名譽受損,爲此具狀法院保護其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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