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陽春婦女周秀珍在坐車途中,遭到持刀歹徒搶劫,司乘人員非但不出面制止犯罪,而且在事發後打開車門讓歹徒逃跑。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周秀珍將陽春汽車總站及其所屬單位陽江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陽春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秀珍勝訴,被告須向其賠償各項費用5萬餘元。
據周秀珍介紹,2000年9月29日18時,她搭乘陽春車站一輛中巴(車牌號爲粵QX1030)出門辦事。車行途中,上來兩個30多歲的男子,不久,坐在周秀珍旁邊的瘦高個突然拔出尖刀指住周秀珍的胸口,並動手搶劫。在此過程中,司機和乘務員一言不發,反而將車停了下來。周秀珍撲向司機求救,但司機置之不理。此時,兩歹徒將她推倒在發動機車蓋上,並用尖刀在周的身上亂刺。歹徒搶到包後,司機將車門打開放兩人下車後,不顧周身上多處刀傷,繼續往前開車,後在乘客的勸說下,司機才調轉車頭,送周秀珍到派出所報案。
2001年8月15日,周秀珍將陽江市汽運集團和陽春車站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共6萬餘元。
2001年9月21日,陽春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陽春汽車總站與陽江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一方在法庭上辯稱:司乘人員的首要職責是保證行車安全,不能強求司乘人員赤手空拳制止暴力犯罪,做無謂的犧牲。此外,原告受到的傷害是歹徒行兇所致,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原告的損失責任。
今年3月26日,陽春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原告周秀珍購買了被告車票,乘坐了被告客車,即與被告形成營運合同法律關係。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還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因此,法院判決陽春汽車總站賠償周秀珍誤工費、護理費、醫藥費以及被搶現金、物品等共50802.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