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無兒無女的六旬老夫婦,省吃儉用一輩子攢下的家產,原指望炒股賺錢養老,由於股票“被套牢”,他們有一年沒到股市交易。然而一年後,他們卻發覺——四十萬元股票神祕“蒸發”?
家住漳州華港花園小區的老股民鄭森本、林南珍老夫婦說什麼也難以置信:自家存放在股市的40多萬元股票一夜之間就不翼而飛、神祕“蒸發”了!爲了這40多萬元股票離奇“蒸發”案,老夫婦倆已經奔波了2年多,目前此事尚未有眉目。
這對老夫婦面對記者的採訪,老淚縱橫、泣不成聲……
神祕的“黑客”
1999年3月4日一大早,鄭森本騎着自行車興沖沖地來到自己開戶的某證券公司大戶室。然而,無論他怎樣操作,就是進入不了自己的股票賬戶,急得他滿頭大汗。只好向大戶室管理員求助。營業部負責人重置密碼開機後,鄭森本目瞪口呆,他的股票賬戶裏原有股票(張江高科2982股、武鳳凰29859股、猴王12200股)全部不翼而飛,原有的40多萬元股票賬戶裏,只剩下並非他本人買入的“某基金”50000股(市價11萬元)及現金13193元,合計123193元。
在鄭森本的強烈要求下,通過該證券公司營業人員打印的成交明細單中發現。他的股票賬戶自1998年12月17日至1999年3月3日之間,這可惡的“神祕黑客”侵入鄭森本的股票賬戶,在當日集合競價時間,以高於昨日收盤價10%買進,次日卻以當日最低價賣出,累計在36個交易日非法竊賣竊買達712筆,累計交易量達584萬元。
稍稍有點股市常識的人都知道:這簡直是要故意把錢送給別人,除非是個白癡,否則沒有一個股民會自己這樣操作。鄭老先生的30多萬元資金竟就這樣“神祕蒸發”了!
那麼,鄭老先生股票賬戶在這樣長的時間裏被“神祕黑客”瘋狂竊賣達712筆之多,鄭老先生怎麼就一直沒有發現呢?
年近六旬學炒股
鄭森本老先生和他的老伴林南珍是一對善良本分的老夫婦。鄭老先生因患脈管炎,一隻腳落下殘疾,但堅強的他沒有消沉,改革開放之初,夫婦倆開了一家自行車配件商店,靠着自己的勤勞和誠信,到倆人臨近60歲時,已頗有些傢俬積蓄,因此雖說沒個一男半女,二位老人倒也不愁晚年生活無着。
1996年,年屆60的鄭老先生覺得自己和老伴都已經年邁,再做生意也做不動了。夫婦倆一商量,就把生意停掉,在華港花園小區買了一套商品房,開始安度晚年。這年的5月,富有生意頭腦的鄭老先生經過細細思量,認定中國的股市大有“錢途”。不甘寂寞的鄭老先生費一番口舌終於說服了老伴,在某證券公司開立了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賬戶,簽訂了“指定交易協議書”與“客戶室交易協議書”。從券商手中拿到了大戶室的“貴賓卡”。自此以後,鄭老先生夫婦的一生積蓄及退休養老金共40餘萬元相繼投入股市。
由於鄭老先生畢竟股票專業知識有限,加之年紀大反應慢,故在入市不久所買的股票張江高科2982股、武鳳凰29859股、猴王12200股全部被套。雖然如此,一貫豁達的鄭老先生夫婦卻也不着急,本着良好心態做好了長期投資的準備,並無虧損套現的打算。因此,自從1998年3月到1999年3月長達一年的時間裏,鄭老先生和老伴都再沒有去大戶室進行交易,只是每天在家中觀看電視轉播的股票行情。直到1999年3月4日,因股票行情有所好轉,鄭老先生方決定到股市進行交易。這才發現自己一生的心血和汗水慘遭這樣的不幸!
官司兩審皆敗訴遭到這樣的打擊,一貫樂觀的鄭森本變得沉默寡言。他認爲,發生此事,該證券公司至少有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自己並沒有辦理自助交易委託協議,亦無授權使用任何自助委託、電話委託、遠程終端委託進行交易,因此所發生的交易行爲不能算數;二是該證券公司沒有履行所簽訂的“客戶室交易協議書”規定的“客戶擁有在規定時間內從證券公司方面市場行情及自身賬務(月核對錶)的權利;三是在自己在櫃檯辦理賬戶凍結手續的過程中,居然又發生一筆來自本人賬戶的自助委託交易,而該證券公司竟沒有采取任何維護客戶利益的舉措。
可是,雖經鄭森本多次找該證券公司理論,證券公司始終堅持斷定是客戶自己不慎泄露交易密碼造成損失,責任在客戶自己。最終證券公司只把成交明細單打印出來,除此之外,不但拒絕對此事進行調查,也不同意承擔鄭老先生股票被竊買竊賣的責任。鄭老先生一怒之下,把該證券公司告上了薌城區法院。
1999年8月,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鄭老先生不能舉證證明股票被他人操作買賣是由於被告經營管理不善的事實,其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採納,駁回了鄭老先生的訴訟請求;鄭老先生不服,又上訴到漳州市中級法院,1999年11月,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實在咽不下這口氣,鄭老先生走上了2年多的漫漫上訪路。
真的沒辦法了嗎?
人們不禁要問:鄭老先生的40萬元股票被“神祕黑客”竊買竊賣,爲此蒙受了30多萬元的鉅額損失。對此,難道就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嗎?
鄭森本的訴訟代理人方新勇認爲:鄭森本作爲普通股民,對於證券公司的網絡技術一無所知,這些設備完全是由證券公司控制和掌握的,如果出現密碼被竊,或者機器上出現的一些問題,股民是沒有能力拿出證據的。因此,原告顯然適用“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規定,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針對股民舉證難的問題,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師袁寶清認爲:目前的證券相關法律需要完善。《證券法》本身沒有對股民與證券營業部之間的關係加以明確規定。股票被竊買竊賣就很難依照《證券法》作出詳盡的解釋,因此必須依靠《民法通則》打這類官司。而《民法通則》的條例又很難對行業壁壘較高的證券業問題作出解釋。目前只能期待證券相關法律的逐步完善。
鄭老先生的30多萬元,真的就這樣神祕地蒸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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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提起訴訟應由原告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只是向法院提供了有關證據線索時,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供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應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法院可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線索向被告調查取證。這就由原告負責舉證轉移到了被告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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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股票遭盜買盜賣
目前,有四種交易委託方式:一、網上交易委託;二、電話委託;三、熱鍵委託;四、櫃檯委託。網上交易委託方式,由於互聯網的開放性及網絡安全技術的有限性,是最容易遭股票盜買盜賣的委託方式;電話委託通過公衆電話網傳入交易指令,由於電話線路的開放性及主叫話機的任選性,電話委託在防範盜買、盜賣股票方面同樣是非常脆弱的。在四種委託方式中,傳統的櫃檯委託方式應該是最好的防範股票盜買盜賣的委託方式。在選擇櫃檯委託方式爲惟一委託方式的情況下,即使發生了股票被盜買盜賣,也比較容易覈查出盜買盜賣行爲者。
建議投資者選擇這樣一種委託方式組合:將網上委託與電話委託系統僅僅限定爲行情查詢系統,委託指令只限於熱鍵委託方式或櫃檯委託方式發出。當然,這樣的組合應在與券商的協議中明確約定,並要求券商在技術上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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