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蘄春縣法院日前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敲詐勒索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原浠水縣法院副科級審判員王木清有期徒刑六年。
據中新社消息,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至十一月七日,王木清主持重審原告陳解鬆訴被告夏新文拖欠貨款一案時,竟將當事人夏新文的重要證據——簽字證明“貨款與夏無關,由公司承擔”的貨物移交結算表原件藏匿起來,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判結果。同年九月底至十月二十一日,王木清又以替夏找回結算表原件爲由,向夏索要一萬五千元人民幣,並收取夏所送現金六千五百元,被當事人錄音鎖定了醜行證據。問題暴露後,王木清主動向浠水縣法院紀檢組交代了問題。二00一年十一月十日,王木清攜帶書面材料到浠水縣檢察院自首。
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浠水縣檢察院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敲詐勒索罪對王木清立案偵查,後將其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黃岡市中級法院指定蘄春縣法院異地審理,庭審中王木清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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