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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蘭州晨報在一版以“這樁強姦案太離奇”爲題,報道了發生在會寧縣土高山鄉十百戶村村民郭信身上的遭遇:去年6月27日郭信因涉嫌強姦罪被會寧縣公安局拘留,6月29日郭信以涉嫌強姦罪被關押入獄,7月30日,郭信揹着“強姦自己的女兒”的罪名在會寧縣的公捕大會上被遊街示衆。同年9月4日,會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會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1年6月19日,被害人郭某因病住進會寧縣醫院內科治療,當晚,被告人郭信將生病的女兒郭某進行了姦污。上述事實,有報案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所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郭信亦有供述。”11月5日,會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因證據不足而未做判決。1月9日,關押了半年之久的郭信被取保候審。
當初記者在採訪郭信的代理律師時她談了自己對此事的看法,她說,事已至此,法院判郭信有罪證據不足,而郭信證明自己無罪也同樣證據不足,關鍵的一點是,告他的女兒萍萍在他入獄之後就消失了,也許只有他的女兒才能證明一切。
2002年4月10日,就在郭信前往北京上訪之機,告他的女兒萍萍卻來到本報,向記者講述了當初的前後經過……
萍萍的敘述
去年4月初,妹妹和同學打架住院,我在醫院陪妹妹看病,住了一個多月,因熬夜太多了,眼睛開始疼痛,眼科大夫給我看了眼睛,開了一瓶阿托品眼藥膏,用了2天后,眼睛開始疼痛,後來情況越來越嚴重,並伴有口鼻出血情況。我心裏非常煩躁,要求爸爸帶我檢查一下眼睛。大夫又給我點了阿托品,但病情並沒有好轉,我們懷疑藥有問題,爸爸開始上告,醫院乾脆不管了。後來,我的病情越來越嚴重,醫院便又開始給我看病。後來,爸爸又帶我到蘭州看病,病情稍有好轉之後,爸爸又把我安頓到醫院,說要到蘭州檢查阿托品是否是假的。爸爸走了之後,護士長說我拿走了妹妹的病歷,因此吵了起來,最後又打了起來。
醫院後來把我轉到急救室,每次打針吃藥,頭都痛。有一天,護士長又給我打了一針,有一個叫小紅的護士拿來兩張半紙,上面都有字,拿來筆,讓我寫字,也沒有說寫什麼,讓我照着抄,我沒有抄,又進來兩個警察,也讓我照着抄,我不抄。後來,他們說要給我打針,我害怕打針,就開始抄,抄了兩個鐘頭。我想跑出去,兩個警察堵住門,硬讓我抄完了,並讓我摁指印,我不摁,警察抓住我的手硬摁了指印,他說上面寫着我爸強姦了大女兒,又強姦了我。
後來等我知道,他們已把我爸抓走了,我找到那個警察,問爲什麼抓我爸,他說他不知道,說讓我去看我媽,併爲我找好了車。我回到病房,感到十分後悔。護士又給我打針,我心慌頭痛,抓起包就走了出去,出門就遇上了那個警察,他開車說要送我回家,到新堡子又給我換了一輛車,等我到家後,他已在家中。他叫來我媽,問我媽,我爸強姦大女兒了沒有,我媽什麼都沒說,我對我媽說,我爸把我和大姐強姦了你還不說,我媽罵我糊塗。後來他們讓我媽摁指印,我媽不摁,他們硬抓住我媽的手摁了指印,我媽哭了,說我爸沒有幹過這事,他們走了。
到晚上我清醒過來,我媽問我到底是怎麼回事,我說了當時的情況。我帶我媽到會寧找到那個警察,問到底是怎麼回事,他說不知道,我跪到地上求他放了我爸,他不理,後來我媽回去了,我又到病房,護士長又給我打了一針,後來大夫給了我70元錢,給了我一瓶藥說,“你爸已被抓走了,快去叫你姐去,你爸快挨槍子了,你姐要不來,你也再不要到醫院來了,這裏有危險。”出去到門口,又遇到那個警察,是他把我又拉到甘谷縣大莊村。到了我姐家,我向姐姐說了爸爸的情況,姐姐得知情況後,大罵了我一頓,到半夜我慢慢清醒了過來。我不敢到醫院去,在姐家住了4天,向姐要了40元錢,坐車到了蘭州,在蘭州住了9個多月,快過年的時候,纔回到家中。現在,我只想把我在醫院的情況如實講出來,爲爸爸討回一個公道。
公檢法面對尷尬
萍萍的敘述讓會寧縣公安局感到一種無奈。5月9日,當記者來到會寧縣公安局採訪此事時,明顯感到了這一點。在公安戰線上工作了20多年的馬副局長,提及此事顯出一臉的無奈。他說,當初萍萍報案時,爲了慎重期間,他一再做了工作,既考慮了他們特殊的父女關係,又考慮了此案的複雜性,但萍萍態度堅決,希望公安局對她的父親進行管教。現在出現這樣的問題,讓他們感到十分爲難。同時,馬副局長又喊來主辦此案的有關人員,讓記者翻閱了關於該案的案卷。記者發現,構成該案的證據主要來自萍萍和她的媽媽、出嫁在甘谷的姐姐及只有13歲的妹妹的口供筆錄。在這些筆錄中,對郭信的“施暴”都有十分詳細的記錄:郭信在大女兒只有17歲時,不顧妻子的阻攔,公然頂住門實施強暴;郭信在帶萍萍前往蘭州看病期間,在一傢俬人旅店實施了第一次強暴,回會寧縣人民醫院後,於6月19日乘萍萍昏睡期間實施了第二次強暴,對這次強暴的過程,萍萍的妹妹作爲見證人也做了詳細的陳述。郭信的妻子對丈夫的行爲也做了陳述,並說在罵郭信的時候,郭信打了她。而所謂的證人,只是醫院的一些醫護人員,他們的陳述很簡單,就是聽到萍萍說“我爸害了我”。而這個“害”具體是指什麼內容,筆錄上沒有做進一步的闡述,而萍萍對此的解釋是她覺得自己的病情一直不見好轉,心裏煩躁,埋怨爸爸時說的。
馬副局長說,由於萍萍是在案發後3天才報案的,現場已無任何證據可以收集,法院以證據不足退回該案後,支撐該案的所有筆錄都得到供述人的否認,至此該案已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萍萍失蹤後,他們公安局也下大力氣進行了找尋,但都沒有結果。現在萍萍出現了,他們會同檢察院、政法委等有關部門又做了一次瞭解,但萍萍對他們卻不說什麼,完全否認了當初的供詞,否認了告狀的前後經過。與此同時,記者也在該公安局看到了和“萍萍的敘述”完全一樣的一份材料。馬副局長說,一旦查證落實郭信是清白的,那麼,萍萍則應承擔誹謗罪。
隨後,記者又來到會寧縣檢察院,就此事採訪了檢察長。檢察長的回答非常明確,他說,這件事情是對是錯,遲早會有一個結果,該案本身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案例,其複雜的關鍵原因就是發生在一個家庭裏面,因一種親情關係或者親戚朋友的壓力,報案者翻供的可能性極大,而該案又苦於沒有其它有力的證據,目前正在補充偵查階段。
5月10日,記者來到會寧縣人民法院,採訪了該院潘副院長及主辦該案的刑庭閻庭長。他們對該案的態度也非常明確,潘副院長說,他們對該案的審理十分慎重,除了對證據的核實,在審判委員會上都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按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推斷論”來審視這個案子,證據顯得單薄了一些,故而法院無法對郭信做出有罪的判決。
尷尬難了還須了
本報對此案的第一篇報道見報後,曾引起省公安廳的高度重視,派專人瞭解了此案。記者在採訪當地公檢法時,聽到了關於該案正在進行之中的說法,但記者也同時感覺到當地公檢法對該案的無奈和艱難,鑑於所有證人推翻了當初的口供這一事實,他們又將如何定案、判決?
同時,記者在翻閱有關筆錄時也發現諸多疑點。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曾提到關於強姦案的事實“被告郭信亦有供述”,但在筆錄中記者並沒有發現這一供述,郭信不但沒有承認犯罪事實,在第一次的詢問筆錄上拒絕簽字,在第二份詢問筆錄上歪歪扭扭地寫下了“我郭信沒有強姦自己的女兒”的“簽名”。關於強姦一詞,法律對此的解釋是違背婦女的意願採取暴力手段達到姦淫的目的才構成強姦,而在萍萍的筆錄中卻看不到這一跡象,萍萍的供述是:第一次她是無力反抗,第二次是裝做沒有醒來。同時,萍萍在此期間,醫院對她的診斷是癔病,有時歇斯底里,有時昏睡不醒,但在她的筆錄中,對所發生的事情都記得清清楚楚,而且還有比較詳細的敘述。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凡患精神病(癔病)者的供詞不能作爲證據,如是,萍萍的口供到底有多少可信度?
在記者結束採訪走出會寧縣人民法院的大門時,發現身形枯槁的郭信近乎神經質地在門口說着什麼。郭信到底有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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