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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上午,浙江省高級法院向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原局長羅鑑宇和浙江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李伯雲送達了終審判決書。該終審判決書撤銷了一審法院對羅鑑宇的死刑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羅鑑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駁回了李伯雲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檢察日報報道,去年11月9日,杭州市中級法院在公開審理羅鑑宇、李伯雲受賄案後,認定羅鑑宇單獨受賄計人民幣76萬餘元、港幣10萬元、美金1.5萬元,共同受賄人民幣200萬元(其中屬於其個人所得爲120萬元);李伯雲共同受賄200萬元人民幣(其中屬於其個人所得爲80萬元),並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羅鑑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美金2.5萬餘元;判處李伯雲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萬元;兩人所得贓款及非法收入318萬餘元人民幣、1.5萬美金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羅鑑宇、李伯雲均不服,分別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對一審法院認定的羅鑑宇、李伯雲的受賄事實再次給予確認,但鑑於羅鑑宇歸案後的交代態度及所得贓款均已追繳,且因受賄行爲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尚不確定等具體情節,認爲羅鑑宇尚不屬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據此,浙江省高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羅鑑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維持一審判決,同時駁回了李伯雲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新聞背景:
羅鑑宇,男,浙江諸暨人,1945年12月生,1962年10月參加工作,1977年7月入黨。曾任紹興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嵊縣縣委書記,紹興市供銷社黨委書記、主任,紹興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浙江日報社副總編輯,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局長、黨組書記等職。
經審理查明,羅鑑宇違紀違法的主要事實:
———在任紹興市供銷社主任期間,將500萬元公款拆借給諸暨某供銷社,解決其經營房地產中的資金緊缺問題,事後收受該供銷社主任賄賂款5萬元。
———爲深圳某服裝公司承包紹興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幫助,於199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先後收受該公司經理送的人民幣8萬元、港幣10萬元;1995年,將該公司提供的一張300萬元的銀行匯票存入某信用社,將其中100萬元的利差款13.02萬元據爲己有。
———任浙江日報社副總編兼報業開發總公司法人代表期間,爲某報社記者張某向浙江日報社推銷住宅提供幫助,事後索賄30萬元。
———將150萬元公款借給浙江某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徐某,幫助其解決資金困難,後收受徐某所送賄賂款3萬元。
——任省新聞出版局局長期間,爲某電子集團公司向浙江出版外貿公司借款1000萬元和紹興某有限公司董事長任某在省出版系統推銷黃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5月間,先後5次收受任某送的人民幣15.4萬元,美金1.5萬元。
———1999年,爲嵊縣人支某掛靠的某建築公司參加某工程項目招投標提供幫助並助其中標。事後,與省委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李伯雲共同受賄200萬元。2000年1月,支某又送給羅鑑宇人民幣2萬元。
綜上合計,羅鑑宇單獨和共同受賄共計人民幣276.42萬元,港幣10萬元,美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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