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開的“全國投資基金創新與規範研討會”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經濟政策協調司司長張東生透露,《創業投資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三易其稿,目前正在進一步完善過程中。
據介紹,2001年以來,根據國務院對《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一些新的考慮,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以前的立法思路作了一些調整,即先研究起草扶持與規範創業投資公司的辦法,調整對象僅限於公司型的創業投資基金,其他類型的投資基金另行研究。此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即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多次徵求創業投資界和法學界的意見。草案形成後,又反覆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據透露,草案的內容共7章31條:第一章爲“總章”,第二章爲“創業投資公司的設立”,第三章爲“創業投資公司的管理顧問機構”,第四章爲“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運作”,第五章爲“對創業投資公司的鼓勵與扶持”,第六章爲“對創業投資公司的監管”,第七章爲“附則”。
張東生介紹說,考慮到《創業投資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層次較低,在制定《辦法》時依據《公司法》所預留的空間,制定了一些適應創業投資公司運作的條款,以促進創業投資公司的制度創新。據瞭解,《創業投資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將有九條重要制度創新,分別爲:將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通過“有特別投票權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進行投資;通過規定“主要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實質性解決創業投資公司的私募問題;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實行認可資本制,從而通過出資制度創新,解決資本閒置問題;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實行委託管理;明確創業投資公司的管理人員或創業投資顧問機構可以獲得業績報酬;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設立存續期;運用稅收等政策,實現“政府扶持方式由直接出資從事創業投資向引導民間資金進行創業投資轉變”;對創業投資公司實行覈准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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