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3號
現公佈《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第353號國務院令,公佈《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共20條。
條例的公佈施行,是爲了鞏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城區穩定。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條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以下四種行爲之一的,視不同情節確定了處罰辦法: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的;不依法公佈批准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不予制止的;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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