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河區法院以貪污和受賄罪一審判處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局長倫小蕙有期徒刑17年。
倫小蕙現年46歲,廣東東莞人,大學文化。歷任天河區財稅局副局長、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直屬中心分局局長、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局長。2001年4月4日被逮捕。
天河區檢察院指控倫小蕙貪污受賄及詐騙共五項犯罪事實(詳見右表),但法院只認定了前四項犯罪事實,認爲第五項詐騙罪不構成。法院認爲,倫小蕙爲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之便向其所在稅務局轄區的稅戶要求在售房時給予優惠,收取謝某的港幣和美金,其行爲符合受賄罪的犯罪特徵。
法院一審認定,倫小蕙共貪污人民幣13萬元,受賄57萬餘元,遂作出如上判決。
控罪一:1994年至1995年,倫小蕙在任天河區財稅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局預算科私設小錢櫃。1995年,她調離天河區財稅局後,分幾次在小錢櫃支取現金13萬元。1997年,清理小錢櫃時,她指示小錢櫃出納張某以接待費、會議費、活動費的名義虛列開支5筆款項共13萬元,還將日期倒籤至1994年和1995年間,並簽名報銷,衝抵原先支取的現金,從中貪污。
控罪二:1993年12月至1995年3月期間,倫小蕙私自批借人民幣5100萬元資金給廣州科技信託投資公司,兩次向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某索要了15萬元,還收下了李某主動“進貢”的3萬元。
控罪三:1994年4月,倫小蕙在私自批借貸款給廣州科技信託投資公司過程中,要求該公司低息借款300萬元給中國南海石油天然氣設備公司,並由“牽線人”王某在合同外另加息向南海設備公司收取利潤息差25萬元。其後,王某奉上“感謝費”18萬元,倫痛快收下。
控罪四:1997年11月,倫小蕙在任市國稅局第二直屬中心分局局長期間,將該局辦稅大廳第三期裝修工程以議標方式發包給天河區城鎮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該公司財務經理賀某私自將此工程轉包出去。1998年9月,工程完工後,賀某將15萬元轉劃給倫小蕙提供的以其父親名義開設的銀行存摺。
控罪五:2000年5、6月,倫小蕙在任市國稅局第二中心分局局長期間,受其司機謝某夫婦所託,爲謝某個人購買的一套住宅找發展商(其稅局轄區內稅戶)要求給予優惠,該發展商便給予優惠近40萬元。之後,倫以房價太低,損害了發展商利益,應予補償爲由,向謝某夫婦索要10萬元,謝某遂將港幣7.9萬元、美金1066元存入倫提供的以其丈夫名義開設的銀行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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