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最近認定韓國產奔馳MB100旅行車存在安全質量隱患,該車的使用者尤其是由於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將進一步考慮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麼消費者該如何藉助法律手段討回公道呢?
法律專家提醒大家:對於汽車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以及造成的損害,消費者、受害者如考慮用訴訟的方法來解決,首先要掌握證據,要及時把損害程度用證據的形式肯定下來,由質檢、公安等部門進行檢驗。對衆多起訴者,可以採用“代表訴訟制度”(類似於集團訴訟),由少數人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出公告,受到類似損失的有關人員登記,大家再選出訴訟代表,其他人作爲當事人,進行集團訴訟。當然,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各自造成損害的不同情況分別提起訴訟。
專家指出,消費者首先應判定案件的性質,根據不同性質採用不同方法。對於奔馳車的問題,《民法》適用的大體上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汽車有隱患,還沒發生事故,這種應該是合同責任問題;第二種是發生事故了,但事故傷害的不是買車人,而是其他人,這應算是侵權,適用《民法》第122條產品責任的問題;第三種情況是車主在行駛中受傷或出了事故,這種情況應是責任併合問題,違約責任、侵權賠償責任的集合,可參考《合同法》第122條,可以按違約責任來追究,也可以按侵權責任來追究,由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
要求賠償,可根據這三種不同的情況不同處理。對大部分目前還沒有造成傷害,只是產品存在潛在損害的,這種情況可以追究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的的違約責任,適用用《合同法》第7章法律責任來解決。對於發生損害結果的,可以按照“侵權”問題來處理,按《民法通則》來要求賠償,財產損失按117條、人身損害按119條,來確定賠償的數額。同時,可以考慮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賠償問題規定項目比《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較寬,可以此爲依據擴大賠償範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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